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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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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涛抢劫、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江涛,男,1989年12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891208303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长葛市老城镇打绳赵村3号。因涉嫌抢劫、盗窃,于2014年7月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涛,男,1989年12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891208303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长葛市老城镇打绳赵村3号。因涉嫌抢劫、盗窃,于2014年7月1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商水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维,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涛犯抢劫、盗窃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全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江涛及其辩护人王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指控:

抢劫罪

2014年7月17日凌晨3点左右时,被告人张江涛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阿尔本制衣厂宿舍楼301房间,盗窃杨梦珂的“殴博信”US6白色手机一部(价值759元),在逃走至阿尔本宿舍西边的院子里时,被产业集聚区派出所的干警马建设、协警党强等人发现并进行抓捕。被告人张江涛对马建设、党强进行殴打致伤,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马建设、党强此次损伤构成轻微伤。手机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盗窃罪

1、2014年6月29日7时许,被告人张江涛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阿尔本宿舍楼521房间,盗窃赵素莲C666T手机一部。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手机价值144元。手机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14年6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江涛用脚将商水县产业集聚区阿尔本宿舍606房间的门跺开,盗窃李爱花、祁艳洲夫妇的大块肉香肠五包、白象方便面一包、农夫山泉矿泉水一瓶、现金30元。

3、2014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江涛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阿尔本宿舍楼528房间,盗窃郭香香的一个紫色的钱包,内有现金800元,一张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郭香香本人的身份证。

4、2014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江涛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阿尔本宿舍楼401房间内,盗窃范会会的一部“步步高”S3+手机,及手机壳内的113元现金;盗窃刘丹的一部“派对”A811手机。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两部手机价值1650元。

5、2014年7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江涛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林之凰宿舍楼401房间,盗窃吴艳红的一部白色“联想”A356手机,赵盼的一部黄色的“天语”T619手机,赵二兰的一部黑色手机,赵新新的106元现金,赵梦蝶的130元现金。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两部手机价值960元。赵盼手机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6、2014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江涛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林之凰宿舍楼519房间,盗窃王艳茹的1300元现金。

7、2014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江涛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宇汇服饰宿舍楼313房间,盗窃王海霞的一部蓝色的“荣事达”5230手机,一部“酷派”5870手机,一部EVD。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手机总价值400元。手机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8、2014年7月13日24时许,被告人张江涛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阿尔本宿舍楼606房间内,盗窃李爱花、祁艳洲夫妇的一部“诺基亚”5230手机,一部“酷派”5870手机,一部EVD。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手机总价值400元。手机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江涛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公安人员对其进行抓捕时而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江涛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建议在三至四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张江涛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罪有异议,没有这事,我不知道他们是保安,他没有穿制服,我没有打他们。对盗窃罪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江涛构成抢劫罪不成立。被告人并未当场实施暴力,也没有在被告人盗窃后任何人立即发现一直持续的追击即没有脱离抓捕者或者受害人的视线,本案实质是两个现场,两个现场根本不连接,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视为转化性抢劫。2、被告人对指控的盗窃罪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有悔罪心里,本人有先天性抑郁症,介于家族的遗传,是出了名的困难户,被告人所盗窃的东西全部起获,大部分已经归还受害人,被告人有从轻和减轻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

2014年7月17日凌晨3点左右时,被告人张江涛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阿尔本制衣厂宿舍楼301房间,盗窃杨梦珂的“殴博信”US6白色手机一部(价值759元),在逃走至阿尔本宿舍西边的院子里时,被产业集聚区派出所的干警马建设、协警党强等人发现并进行抓捕。被告人张江涛对马建设、党强进行殴打致伤,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马建设、党强此次损伤构成轻微伤。手机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盗窃罪

1、2014年6月29日7时许,被告人张江涛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阿尔本宿舍楼521房间,盗窃赵素莲C666T手机一部。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手机价值144元。手机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14年6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江涛用脚将商水县产业集聚区阿尔本宿舍606房间的门跺开,盗窃李爱花、祁艳洲夫妇的大块肉香肠五包、白象方便面一包、农夫山泉矿泉水一瓶、现金30元。

3、2014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江涛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阿尔本宿舍楼528房间,盗窃郭香香的一个紫色的钱包,内有现金800元,一张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郭香香本人的身份证。

4、2014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江涛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阿尔本宿舍楼401房间内,盗窃范会会的一部“步步高”S3+手机,及手机壳内的113元现金;盗窃刘丹的一部“派对”A811手机。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两部手机价值1650元。

5、2014年7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江涛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林之凰宿舍楼401房间,盗窃吴艳红的一部白色“联想”A356手机,赵盼的一部黄色的“天语”T619手机,赵二兰的一部黑色手机,赵新新的106元现金,赵梦蝶的130元现金。经商水县物价局价格评估,该两部手机价值960元。赵盼手机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6、2014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江涛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林之凰宿舍楼519房间,盗窃王艳茹的1300元现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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