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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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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杨某犯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少刑初第25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女,生于1966年3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水县。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8月18投案自首,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女,生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少刑初第25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生于1966年3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水县。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8月18投案自首,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女,生于1975年6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8月19投案自首,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12日10时许,商水县公安局固墙镇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带领民警高某某、刘某某、苏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人驾驶警车到辖区杨楼集抓捕河北唐山网上逃犯张某某,将与人调解吵架的张某某抓住往警车上带时,遭到张某某妻子许某(已判刑)及同村妇女许某某、杨某某等人暴力阻挠,致在逃犯张某某脱逃,手铐被抢走。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民警李某某、苏某某、刘某某、高某某伤情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2日10时许,商水县公安局固墙镇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带领民警高某某、刘某某、苏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人驾驶警车到辖区杨楼集抓捕河北唐山网上逃犯张某某,将与人调解吵架的张某某抓住往警车上带时,遭到张某某妻子许某(已判刑)及同村妇女许某某、杨某某等人暴力阻挠,致在逃犯张某某脱逃,手铐被抢走。经商水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民警李某某、苏某某、刘某某、高某某伤情均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于2014年8月18日投案自首;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8月19日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许某某、杨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许某的证言:看到有几个人抓张海银我就慌着去拉,其他有一群人也在拉,后有人说让我去喊人,我就去喊人了,后来听说张某某跑了。3、证人许某华的证言:我家与别人生气,张某某给我们管的事,后来又生气,张某某不管了,我就报警了;派出所的人来了以后就开始拉张某某,我们就拉派出所的人不让抓,这时人多了,好些人乱拉,我吓坏了,后来派出所的人把我的手掰开,我倒地上了。4、证人刘某的证言:固墙派出所的抓张某某,我下手去拽一个民警的衣服,还有许某华、杨某等人,最后张某某跑了。5、证人程某某的证言:我过去后发现有几个男的拉张某某,几个女的在拉那几个男的,当时乱的很,有许某、许某、许某华、杨某等人,我就上去拉一个年轻人,后来张某某跑了。6、智某某的证言:我看到五六个男的应该是派出所的人在那拉张某某,还有四五个女的拉派出所的人,我就过去拉派出所的人。后来张某某就跑了。7、证人张某山证言:听说许某、许某某、杨某、程某某等拦住派出所的人不让抓张某某。8、证人关某的证言证明有五六个女的阻挠派出所的人抓张某某。9、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许某某、许某、许某华、某某在拉扯,后来张某某跑了,派出所的撵张某某没撵上。10、证人高某、李某某、苏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生的证言均证明固墙派出所的民警在抓张某某的时候,遭到许某华、刘某、许某某、杨某等人的阻挠,致使张某某脱逃的事实。11、书证: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杨整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呆、杨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春香

审判员  袁艳秋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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