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义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翠凤,女。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9月1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0月16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长太,河南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4)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翠凤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琼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翠凤及辩护人刘长太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份至2014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王翠凤以与他人合伙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伪造房产证、虚构购房协议,采取一房多卖,一房多抵的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宋某98万元、吉某某25万元、雷某某33.2万元、任某某9万元、石某某10万元、席某某3万元、张某13.6万元、李某3万元、刘某某10万元、尹某某13万元、杨某某13万元、袁某10万元、刘某某10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被告人王翠凤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宋某、吉某某、雷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吴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购房协议、假房产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翠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翠凤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辩护人刘长泰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王翠凤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经济交往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犯罪。本案被害人大多数向法院出具谅解书,建议对被告人王翠凤轻判或不判处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至2014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王翠凤以与他人合伙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伪造房产证、虚构购房协议,采取一房多卖,一房多抵的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宋某、吉某某、雷某某、任某某、石某某、席某某、张某、李某、刘某某、尹某某、杨某某、袁某、刘某某共计242.26万元。
2013年9月份至2014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翠凤以与他人合伙做煤炭生意、做承兑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伪造房产证,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宋某93.06万元,后以利息形式退还被害人26.28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翠凤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借款合同,购房协议,借款合同,售房协议,借条等。
2014年4月8日,被告人王翠凤以与他人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吉某某25万元,后以利息形式退还被害人2.2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翠凤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证言,借款借据,收到条,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等。
2014年8月份,被告人王翠凤以与他人合伙做煤炭生意、做承兑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采取一房多卖的形式,骗取被害人雷某某3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翠凤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借条,抵押说明等。
2014年3、4月份,被告人王翠凤骗取被害人任笑伦价值9万元的煤票。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翠凤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证言,保证书等。
2014年7月,被告人王翠凤以装修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某1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翠凤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借条2张,保证书等。
2014年4月,被告人王翠凤以做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席某某3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翠凤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席某某的陈述,报案材料,借款借据等。
2014年元月至9月,被告人王翠凤以透支被害人信用卡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张某13.6万元,骗取被害人李某3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翠凤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欠条2张,贷记卡已出账明细,交易明细查询等。
2014年8月,被告人王翠凤以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0万元,后以利息形式退还被害人2.2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翠凤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等。
2014年元月,被告人王翠凤以做煤炭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尹某某现金5万元。2014年8月,被告人王翠凤骗取被害人尹某某价值8万元的煤票一张。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翠凤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证言,报案材料,借条2张等。
2013年3月,被告人王翠凤以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9.6万元。2013年12月,骗取被害人杨某某3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翠凤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担保书,借条3张等。
2013年9月,被告人王翠凤以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袁某1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翠凤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袁某的陈述,协议,借条,购房协议2张等。
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王翠凤以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0万元。后以利息形式退还被害人1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翠凤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证言,房产买卖协议,借条等。
本案的综合性证据有: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证人贾某、贾某、陈某某、李某某、韩某某、郭某某证言;义马市房管局证明2份,遗失声明,假房产证3份,王翠凤银行卡交易查询明细,邮政储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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