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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5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2015年2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9日经泌阳县人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5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2015年2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9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侯某在其女朋友张某租住的套房内(该套房为张某、段某合租)内多次提供冰毒和自制的吸毒工具让张某、未成年人段某(1998年5月出生)和马某(1998年5月出生)吸食。

1、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马某到张某的出租屋见到张某、侯某二人。张某提出将吸毒的工具扔掉,因剩下的还有一些冰毒,侯某执意把剩下的冰毒吸完后再将吸毒工具扔掉。侯某把冰毒放到一张锡纸上,用火机烧冒烟后,让马某吸食。

2、2015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张某、段某二人从外面回到出租屋内。在张某的房间内,侯某提供冰毒和自制的吸毒工具让张某、段某吸食。

3、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马某在张某的出租屋内玩。在马某和张某外出前,侯某私下对马某说,一会让其一人单独回到出租屋内吸食毒品。马某和张某外出后,马某单独一人返回到张某的出租屋内。侯某提供冰毒和自制的吸毒工具二人共同吸食,后在该出租屋内二人发生了性关系。

2015年2月14日,经对侯某、段某、马某三人进行甲基安非安明检测,三人的尿样均成阳性。2015年2月14日、2月20日,泌阳县公安局以张某、段某吸食毒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各处两次行政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尿样检测照片和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多次在其女友的承租房内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吸食毒品用的毒品、工具及场所,其中容留未成年人二人三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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