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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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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XX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X,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2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X,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2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X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朱XX(另案处理)、邱XX(已判刑)、付XX等人事先预谋合伙盗窃原油,窜到唐河县王集乡前岗村委后岗附近EX81号油井处盗窃原油18袋,后将原油拉至王集乡前岗后园用玉米杆覆盖存放。2014年5月19日凌晨,邱XX、吴XX用三轮车将付XX、朱XX等人所盗窃的18袋原油往泌阳县赊湾乡刘岗村转运时被下二门油田护厂队工作人员巡逻时抓获。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18袋原油价值274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邱XX、吴XX的供述,证人李XX的陈述,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截获拉原油时的现场照片,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付XX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中,没有具体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根据其在共同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量刑。被告人付X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中被告人付XX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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