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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79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泌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79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泌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妨害公务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成星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斌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21时左右,刘某通过其电话报警,称自己的老公把门锁着,在家里一直不开门。泌水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刘某丈夫王某躺在充满煤气的厨房里,处于昏迷状态。出警民警王某、尹某某等人把厨房玻璃敲碎,使厨房通风。被告人王某醒后先是辱骂报警人刘某,后又辱骂出警民警。接着被告人王某从家里厨房拿着一把菜刀,出来追赶民警和消防的人。在没有追到人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手持菜刀将警车的前挡风玻璃和副驾驶处的玻璃砍烂。

另查明,事后被告人的妻子刘某多次给派出所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泌水派出所的损失,泌水派出所所长及民警均表示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刘某某、尹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使用刀具照片、损坏的警车照片及录像光碟两张;泌水派出所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后果,情节较轻;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泌水派出所所长及民警的一致谅解,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成星广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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