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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66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2010年6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4月5日,因犯引诱、介绍卖淫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666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2010年6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4月5日,因犯引诱、介绍卖淫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抓获,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8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程新青,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焦鹏,被害人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禹敬业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认中,因被告人要求重新鉴定及调取事发监控,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日凌晨2点,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泌阳县新金柜KTV133房间唱歌时,杨某某到大厅买玫瑰花时,遭到坐在大厅沙发上的史某某的不满,后史某某及与史某某一起的吕某(在逃)上前对杨某某陈某某进行殴打,将杨某某、陈某某殴打致伤。后经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陈某某人身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伤情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史某某辩称,他与对方是互相殴打,他也受伤了。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意见,事情的起因是双方有争执造成殴打,其情节轻微,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即使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家属与二被害人积极协商,取得了其中一名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害人陈某某代理人意见,被告人史某某寻衅滋事,殴打被害人,归案后态度蛮横拒不认罪,且属累犯,强烈要求从重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凌晨2点,杨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泌阳县新金柜KTV133房间唱歌时,杨某某到大厅将史某某已与卖花女孩谈过价格的玫瑰花买走,引起坐在大厅沙发上的史某某不满,双方发生争执后史某某、吕某(另案处理)上前对杨某某陈某某进行殴打,将陈某某、杨某某致伤。经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的损伤位于左额部,为软组织损伤创口及软组织闭合性损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经检验陈某某损伤位于面部、右肩部及肢体部,为软组织损伤创口及软组织闭合性损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害人杨某某对被告人史某某予以谅解,不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4年8月2日晚上,他和朋友陈某某、江某某等人在泌阳县新金柜133房间唱歌,到第二天凌晨1点多的时间,他到大厅掏了100元买了几朵玫瑰花到房间内,接着一个男子到他们房间问他是不是买玫瑰花了?他说是,接着那个男的在房间内对他、江某某、陈某某拳打脚踢,另外几个人也到房间打他们,把他头上打流血了,把陈某某的上嘴唇也打伤了个血口子流血了。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4年8月3日凌晨2时许,她和朋友杨某等人在泌阳县新金柜133房间唱歌,杨某某拿回房间几朵玫瑰花放在桌子上,随后跟进几个人就问他们是否要玫瑰花,他们回答是后,那几个走了,他们就跟上去走到门口时,一个胖子就用拳头打她,她用手挡,推他,打了一会有人把那胖子拉到收银台旁边,双方相互骂,那个胖子转回来又打她,用手直接往她脸上打,一拳把她打倒,她站起来后那个胖子往她脸上打了好几下,把她的嘴打流血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江某某证明:2014年8月3凌晨,她和陈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新金柜133房间唱歌,杨某某到大厅内买了几朵玫瑰花回到房间,一个男的到他们房间问谁买玫瑰花了?杨某某说是他买的。接着在房间内那个男的就用手打陈某某,他们去拉时,另外几个人到房间打他们,把杨某某头打流血了,陈某某的嘴唇也被打流血。打得最凶的是那个二三十岁的胖子,身高175cm左右。

2、证人赵某2014年8月3日证明:今天凌晨1点多,史某某与史某某的几个朋友坐在大厅沙发上,歌厅内卖玫瑰花的女孩贾某手中只剩下一束玫瑰花,史某某想买就给贾谈价,但没有谈好价钱。贾到133房间,右手戴手套的一个瘦高男子把玫瑰花买走了。史某某看到后,就跟着瘦高男子到133房间,他把史某某拉出来,这时133房间男的、两个女的出来,与史某某一起唱歌的人也到133门口,史某某和那个黄头发女的发生吵骂,后对那女的进行殴打,把她打倒在地。随后史某某去打那个瘦高男子。与史某某一起的男子上去打右手戴手套的一个瘦高男子和那两个女的。被拉开后史某某反复几次冲到右手戴手套的瘦高个男子和他们块的几个女的跟前都被拉开了。

3、证人钟某某2014年8月3日证明:凌晨一点多,史某某给卖花的贾某谈玫瑰花的价钱没有谈成,从133房间出来一个右手戴着手套的瘦高男子到大厅把剩下的这束卖走了。史某某与他们发生争执,和史某某一起穿着白色上衣的男子朝黄头发女的脸上打了一巴掌,接着史某某等人对133房间的那个右手戴手套的瘦高男子和两个女的打开了。他看到史某某朝黄头发女的脸上打了一下把她打倒在地。后来右手戴手套那个瘦高个孩额头流血了,黄头发那个女的鼻子下方流血了。

4、证人贾贾某2014年8月4日证明:2014年8月3日凌晨1点多,她在新金柜KTV里卖花,穿蓝色上衣的男子买走7枝红玫瑰回包厢了。光膀男子跟着穿蓝衣服的男子进包厢又出来,光膀男子中有一个人打从包厢出来女的一耳光,光膀男子和另外几个人打两个女的,把两个女的打倒在地,他们用手扇那两个女的脸,一个瘦瘦男的出来也打了。被拉开后那两个女的吵,一个没有穿衣服的人又冲进来,那两个女的跑回包厢内,光膀子那伙人又冲进包厢,随后又被拉出来了。

5、同案人吕某2015年3月12日证实,2014年农历7月7日晚,他与史某某等人饭后到新金柜唱歌。凌晨两点左右,因为买花史某某与一个瘦高个男子厮打,旁边两名女子在吵吵。他和史某某打了陈某某和杨某某,他用手扇陈某某了几耳光,用手推了杨某某。

(三)被告人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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