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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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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于2014年12月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于2014年12月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9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2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丽娟、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顺原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原陡路1KM+100M处时,与对向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彪牌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甲及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2月16日,新乡豫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刘某甲所受损伤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现场图、现场照片、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证人韦某甲、刘某乙、冯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新乡豫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处刑。

被告人鲁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顺原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原陡路1KM+100M处时,与对向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彪牌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甲及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2月16日,新乡豫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刘某甲所受损伤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鲁某某,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2、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鲁某某到案情况。

3、违法犯罪查询记录

证明被告人鲁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4、原阳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

证明2014年9月30日一辆电动车与一摩托车相撞接警的事实。

5、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

证明2014年9月30因车祸接警的事实。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明身份证持有人即被告人鲁某某没有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7、原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

证明刘某甲(刘某甲)因硬膜外出血、脑挫裂伤,脑疝、颅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1、韦某甲

证明2014年9月30日晚上其在家正看电视手机响了,一看对方号码是本村韦某乙的,说刘某甲出车祸了,让其赶紧到原阳县人民医院,其开车到原阳县人民医院后找到韦某乙,韦某乙说刘某甲在原阳至大宾路姚寨附近发生车祸了,正在抢救室,韦某乙说没有报警,其就报警了,没有看到对方的人。

2、刘某乙

证明2014年9月30日儿子刘某甲从原阳县城回老家干活,大约19点刘某甲要回县城,其同意后,刘某甲驾驶一辆电动车从家出来回原阳县城,大约21时许,刘某丙告诉其刘某甲在回原阳县城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了。

3、冯某某

证明2014年9月30日晚上,其乘坐鲁某某驾驶的红色二轮摩托车沿县城至大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姚寨东边,刚过监控卡口没多远,对向来了一辆电动车突然撞来,鲁某某赶紧向左侧躲,对方电动车驾驶人又向左侧行驶,鲁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对方的电动车相撞,当时其从摩托车上摔下来摔晕了,到医院检查后发现腿部骨折,鲁某某就联系车把其拉到滑县黄塔骨科医院了。

4、张某某

证明2014年9月30日晚上刘某甲在原陡路姚寨村东发生交通事故一事,是其和司机李某某、护士胡某某接到120转过来的电话,赶到现场后发现三个当事人,刘某甲站在他的电动车旁边,一辆摩托车倒在电动车东边的坑里,一个女的躺在路北侧的坑里,一个男的站在路北边,这三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伤。是一辆什么样的摩托车因为当时天已经黑了,视线不好,也没有太在意。摩托车上那个女的到医院检查下就走了。

5、李某某

证明2014年9月30日晚上刘某甲在原陡路姚寨村发生交通事故一事,其和医生张某某、护士胡某某一块到的,赶到事故现场后见到三个当事人,刘某甲站在电动车旁边,一辆摩托车倒在电动车东边的坑里,一个女的躺在路北侧的坑里,还有一个男的站在路北边,这三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当时天已经黑了,视线不好,什么样的摩托车也没有看清,摩托车上那个女的到医院检查一下就走了,她没有住院。

(四)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证明2014年9月30日18点多,其驾驶一辆彪牌两轮电动车来原阳县城,沿大宾乡至原阳县城由东向西行驶到姚寨村东边监控卡口处时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当醒来时在医院躺着,听医生说已经在医院躺好多天了,现在回忆不起来为啥躺医院了,头部、眼部有伤。

(五)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2014年9月30日晚,其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女朋友冯某某沿原阳县至大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姚寨村东边时,当时靠道路的右侧行驶,突然对面一辆电动车照其车前方驶来,其就赶紧向左侧躲,对方驾驶电动车又向左侧驶来,摩托车与对方的电动车相撞了,事故发生后,记不清是自己还是冯某某打急救电话120,过一会县人民医院的急救车来到现场,到医院检查后发现冯某某的腿部骨折了,就连夜去滑县黄塔骨科医院治疗,其也没有报警。

(六)鉴定意见

1、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鲁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新乡豫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被鉴定人刘某甲(刘某甲)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七)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证明事故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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