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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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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平交通肇事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刑执字第00012号 罪犯陈志平,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濮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浚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平犯交通肇事罪,判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刑执字第00012号

罪犯陈志平,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濮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浚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刘某某等人经济损失319261.02元,赔偿杨某某等人经济损失370067.3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志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罪犯陈志平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志平于2011年4月20日22时许,无证驾驶豫FCXXXX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与同向行走的行人发生相撞事故,到二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志平驾车逃离现场,陈志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次日陈志平投案自首,该车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罪犯陈志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四次良好,一次优秀。2012年12月获记功奖励一次,2013年5月、10月、2014年3月、8月分获表扬奖励一次,并获得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志平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志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艳丽

审 判 员    侯胜昔

人民陪审员    支黎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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