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刑执字第00032号
罪犯韩经德,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濮阳市监狱服刑。
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滑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韩经德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7800元。刑罚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在濮阳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会员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韩经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15日至23日间,被告人韩经德伙同他人先后在安阳市殷都区孙某某的轮胎门市部、淇县高村镇陈某某的轮胎城、汤阴县县城秦某某的樱花轮胎门市部,盗窃大型货车轮胎八条,价值17800元。2011年12月23日被告人韩经德伙同他人在汤阴县王某某的回力双钱高速汽修门市部,欲盗窃一条三角牌轮胎时被发现,盗窃未遂,该轮胎价值2500元。2011年12月24日被告人韩经德伙同他人在浚县白寺乡刘某某的威力斯通轮胎门市部、滑县王某的轮胎总汇门市部,盗窃大型货车轮胎三条,价值82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罪犯韩经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并获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韩经德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经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经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卫东
审 判 员 张林安
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祁 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