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刑执字第00034号
罪犯赵宝旗,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濮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宝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赵宝旗退还被害人耿某某豫EZXXXX号白色雪铁龙轿车一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宝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赵宝旗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赵宝旗在安阳市安阳宾馆附近谎称有急事,以借用车辆为名将被害人耿某某的一辆豫EZXXXX号白色雪铁龙轿车骗走,并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后赵宝旗告诉耿某某说该车被盗。被诈骗的雪铁龙轿车价格为人民币110200元。
罪犯赵宝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一次优秀,二次良好,2013年11月、2014年9月各受记功奖励一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宝旗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宝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原判刑罚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宝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卫东
审 判 员 张林安
人民陪审员 张艳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祁 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