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刑执字第00042号
罪犯袁国强,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安丰乡上天助村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濮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袁国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袁国强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夏天至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袁国强伙同他人在安阳市区及周边村镇,参与盗窃12起,盗窃电动车8辆、摩托车2辆、汽油三轮车1辆、牛1头,共计价值16225元。
罪犯袁国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四次良好,2013年8月、2014年6月各受记功奖励一次,2014年11月受表扬奖励一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袁国强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国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原判刑罚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林安
审 判 员 高卫东
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路广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