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刑执字第00023号
罪犯田言岭,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濮阳市监狱服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华区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以犯放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田言岭有期徒刑2年3个月,罚金30000元。刑罚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在濮阳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会员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田言岭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2月份,被告人田言岭伙同他人明知是董某某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在范县高码头乡孔河村,以9000元的价格从董某某处购买其盗窃王效峰所有的一辆北京现代牌轿车。2013年1月5日凌晨5时许,田言岭、孟某某驾驶该车行至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办事处马拐村翟某某家门口处时,双方发生争执,田言岭用打火机将该车点燃,又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长安悦翔牌轿车引燃,致两辆车均被烧毁。经鉴定,北京现代牌轿车价值57190元,长安悦翔牌轿车价值42010元。田言岭与被害人高某某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田言岭赔偿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万元,已经履行完毕。王某某已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罪犯田言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田言岭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言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言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6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卫东
审 判 员 姚文艺
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祁 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