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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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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1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丽娟、代理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豫P5G520福特牌小型轿车,顺原阳县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政府广场门口处时,撞住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原阳县城关镇史科堤村14号王某乙和原阳县城关镇史科堤村27号王某甲,造成车辆损坏、王某甲受伤及王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许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4年11月27日20时10分,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民警在郑州市北岗村鑫旺宾馆405房间将许某甲抓获。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许某甲的父亲许某乙与被害人王某乙的近亲属、王某甲的母亲达成协议,共赔偿被害人王某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5万元;赔偿受害人王某甲医疗费、护理费共计5万元(但未实际履行)。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未羁押证明、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注销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车辆保管中心收取、放行凭证、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复核结论、110接处警登记表、派车单、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收到条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称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驾驶豫P5G520福特牌小型轿车,顺原阳县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政府广场门口处时,撞住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原阳县城关镇史科堤村14号王某乙和原阳县城关镇史科堤村27号王某甲,造成车辆损坏、王某甲受伤及王某乙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许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4年11月27日20时10分,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民警在郑州市北岗村鑫旺宾馆405房间将许某甲抓获。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许某甲的父亲许某乙与被害人王某乙的近亲属、王某甲的母亲达成协议,共赔偿被害人王某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5万元;赔偿受害人王某甲医疗费、护理费共计5万元。

另查明,上述协议赔偿款30万元,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的近亲属王某丙已全部领取,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许某甲身份信息情况。

2、在逃人员登记表

证明原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被告人许某甲上网追逃情况。

3、抓获经过

证明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民警于2014年11月27日20时10分在郑州市北岗村鑫旺宾馆405房间将许某甲抓获。

4、未羁押证明

证明郑州市公安局须水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民警于2014年11月27日20时10分将被告人许某甲抓获,次日将其移交至原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5、证明3份

证明太康县公安局五里口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许某甲是该乡新集村村民,无前科记录;原阳县城关镇史科堤村委出具的受害人王某乙是本村村民,系王某丙与毛某某之女;原阳县交警大队机动中队协管员李龙出具的当天在政府广场门口巡逻,听到响声后到现场将许某甲控制,用自己手机报警的情况。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证明2014年8月28日对肇事车辆扣留情况。

7、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证明被告人许某甲持有C1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情况。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明对被告人许某甲驾驶证查询情况。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明对肇事车辆信息查询情况,车主是许某甲。

10、注销证明

证明2014年9月1日将死者王某乙户口注销情况。

1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证明2014年8月28日20时25分在原阳县卢氏骨科医院对许某甲抽取静脉血两份。

12、涉案车辆保管中心收取、放行车辆凭证

证明2014年10月21日对肇事车辆放行情况。

13、诊断证明

证明原阳县红十字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对伤者王某甲做出的诊断情况。

1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证明原阳县红十字医院出具对被害人王某乙因车祸死亡的医学证明。

1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证明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许某甲与王某乙、王某甲道路事故案件,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予以维持。

16、110接处警登记表

证明2014年8月28日19时46分电话报警称县政府门口一辆轿车撞住两个小孩。

17、原阳县红十字医院急救站派车单

证明出车时间19时50分,联络电话。

18、到案经过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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