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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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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乙与杜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乙,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诉讼代理人邢体兴,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0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乙,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诉讼代理人邢体兴,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殴打他人,2009年5月2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蒋庄派出所行政拘留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8月2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9月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5月13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原刑初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民事部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甲3001.68元。宣判后,被告人杜某甲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新中刑三终字第5号裁定书,对该案发还重审。我院于2014年5月4日向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下发司法建议,建议公诉机关对被害人杜某乙的伤进行重新鉴定,公诉机关于2014年3月24日、7月24日两次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于2014年9月18日建议法庭恢复庭审。我院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邢体兴、被告人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报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后又经本院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3月2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系蒋庄乡东孟尧村副村长,2011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甲饮酒后认为本村村民杜某乙系上访户就到被害人杜某乙家劝其不要上访,由此双方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被告人杜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杜某乙左耳打伤,造成被害人杜某乙左侧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乙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认为被告人杜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并向法庭提交医院明细清单一张、鉴定费单据二张、住院收费单据一张,交通费单据一张,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民事部分应按原告人的请求予以判决

被告人杜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称当天中午喝的酒,下午六点的时候去的,不是故意喝完酒去找事的。去杜某乙家并不是为了打架,是去说信访的事,请求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甲系蒋庄乡东孟尧村副村长,2011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甲饮酒后认为本村村民杜某乙系上访户就到被害人杜某乙家劝其不要上访,由此双方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被告人杜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杜某乙左耳打伤,造成被害人杜某乙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乙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害人杜某乙在原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医疗费1345.68元,交通费82元,鉴定费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当天下午18点左右到被害人杜某乙家劝其不要上访,由此双方发生打架,自己的拳头夯到了杜某乙的左耳部。那天中午自己喝酒了。

二、被害人杜某乙的陈述

证实杜某甲到我家,我让他往一边去他不去,他用拳头往我的左耳朵上打了一拳,接着往我的后脑勺上打了一拳,我妻子张某某拉着他不让他打我,最后杜某丙(又名战芳)把我们拉开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证言

证实当天下午6点多,杜某甲喝点酒去我家,要跟杜某乙说点事,杜某乙让他走,两人发生拉扯,拉扯的过程中他就往杜某乙的左耳朵和后脑勺打了两拳,我就拉着杜某甲不让打,我家邻居杜某丙(战芳)就把他两个拉开了。他两个都没拿啥工具,没见杜某乙打杜某甲。

2、证人杜某丙(又名杜某丙、杜某丙)证言

证实当天18时许听见东邻居杜某乙家有人吵架,到他家见杜某乙、杜某甲、张某某三人在吵架,我看到杜某乙用手打了杜某甲一下,杜某甲也用手打了杜某乙一下,我就赶紧上前把他两个拉开了,我把杜某甲推到了杜某乙家大门外,让他走了,我也就回家了。

3、证人杜某丁证言

证实杜某甲夫妻两个都在外地打工,不知道他们在什么地方,也没联系过。

四、鉴定结论

1、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2012年4月24日鉴定意见证实:(1)、被鉴定人杜某乙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诊断成立,具有间接外力作用的特点。(2)、被鉴定人杜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2、新乡豫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2012年1月10日鉴定意见证实:被鉴定人杜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

五、书证

1、前科证明

证实被告人杜某甲无犯罪前科记录。

2、照片

证实被害人杜某乙的左外耳情况。

3、住院病历

证实被害人杜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的情况。

4、住院明细清单一张、鉴定费单据二张、住院收费单据一张、交通费单据一张

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乙治疗、鉴定花费情况。

5、抓获证明

证实被告人杜某甲的到案情况。

6、证明一份

证实2013年8月22日至8月23日被告人杜某甲临时羁押在淇县看守所。

7、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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