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执字第1491号 罪犯刘云飞,绰号孬蛋,男,1980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1)巩刑初字第8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云飞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刘云飞于二〇〇六年五月至二〇〇七年四月,伙同他人采取持刀威胁、恐吓等方式将张某某矿上开采的一百余吨铝石拉走销掉,得赃款二万元。又将前来拉铝石的司机郑某某打伤。二〇〇七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伙同他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伙同他人对王某某、张某某进行殴打,又迫使李某某先后拿出三万元了结此事。二〇〇七年八月一天晚上,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刘某某带回家中,迫使被害人将其姐的一套房产转让到张保军名下,拘禁长达三十个小时。 罪犯刘云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五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云飞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云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伟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