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执字第1801号 罪犯蔺遂虎,男,194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七日作出(2012)偃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蔺遂虎犯职务侵占罪、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蔺遂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洛刑二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蔺遂虎于2010年8月2日,和蔺焕章利用职务之便,与汝州开发商朱振国签订了“关于修复开发商汤陵文化旅游园区的协议”,擅自砍伐陵园内树木,经鉴定滥伐林木2334棵,立木材积226.3708立方米,经鉴定被损坏林地总面积为34658.83平方米。同时,被告人蔺遂虎身为村民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集体款项,数额较大。 罪犯蔺遂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力所能及的集体活动。受表扬三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蔺遂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蔺遂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伟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