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执字第1809号 罪犯郭煜玺,男,1982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煜玺犯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一次,共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郭煜玺于2010年1月15日下午5时许,伙同郭超珊等人以租车为由,骗郑某某驾驶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汝州市回洛阳,当车行至洛阳关林时,郭煜玺持手枪顶住郑某某,抢走其现金1300余元及银行卡,后又从其卡上取走现金1万元。 罪犯郭煜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受表扬三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煜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煜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伟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