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黄现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执字第1582号 罪犯黄现军,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1)洛刑二初字第26号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执字第1582号

罪犯黄现军,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1)洛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现军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黄现军于1998年冬至2009年11月期间,黄现军伙同孙某等人,分别在汝阳县、栾川县、嵩县、伊川县等地驾驶有警车,携带手枪、匕首等作案工具,拦截、抢劫车辆,作案11起,抢劫现金、手机、通信电缆,共计价值71137元。自2004年7月至2009年3月期间,黄现军伙同孙某等人,分别在嵩县、渑池县、义马市、洛宁县等地破坏电力设备作案5次,总价值64144元。自2004年10月至2009年11月期间,黄现军伙同孙某等人,分别在洛阳市、孟州市、温县等地盗窃数百起,盗窃物品有通信电缆、轿车、小货车、面包车等,总价值2153335余元。

罪犯黄现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四次,记功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现军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现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二○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伟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