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执字第1716号 罪犯李小博,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舞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博犯抢劫、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小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一次,共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李小博于2009年5月份,伙同吴某某、刘某某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姜下村打工时,发现老板有两支猎枪,三人预谋后将猎枪盗走。2009年7月1日至10日,李小博伙同吴某某、刘某某等人先后窜至广东省佛山市、河南省鲁山县、漯河市,采用持枪、匕首等手段抢劫作案三起,劫得汽车二辆、手机、金项链等物品及现金60余元,共计价值68566元。 罪犯李小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三次,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博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小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伟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