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执字第1537号 罪犯王创及,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巩刑初字第8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创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5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09)郑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09)巩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创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5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一次,共减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王创及于2007年至2008年间,伙同他人分别窜至巩义市涉村镇煤矿、巩义市芝田镇朝阳钢厂、郑州永通特钢公司等地盗窃作案5起,盗窃物品有废铁、镍铁等,共计价值98168元。 罪犯王创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四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创及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创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伟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