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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建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执字第1792号 罪犯柴建坤,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3)叶刑初字第204号刑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执字第1792号

罪犯柴建坤,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3)叶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柴建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一次,共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柴建坤于2002年月10月18日晚,伙同他人预谋后,持铁棍窜至叶县田庄乡毛庄村村民龚堂的代销店,挖墙入室,对龚堂实施捆绑,抢走"许昌"烟46条,现金300余元。2002年农历10月,柴建坤与他人预谋后,窜至叶县任店镇任店路口南肖国锁的仳发部,持刀抢劫,抢走香烟12条及现金200余元。

罪犯柴建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八次,记功一次,禁闭一次,严管二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柴建坤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柴建坤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伟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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