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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徐瑞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执字第1615号 罪犯徐瑞斌,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1995)三刑初字第8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执字第1615号

罪犯徐瑞斌,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1995)三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瑞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1995)豫法刑二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改判无期徒刑,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日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曾被减刑三次,共减刑四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徐瑞斌于1994年10月20日夜12时许,伙同他人携带火药枪、匕首等作案工具,在灵宝市玉灵镇拦截过路行人,抢劫现金700余元;同年10月14日上午10时许.又在该地段抢劫一辆中巴客车,抢劫现金2000余元.

罪犯徐瑞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九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瑞斌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瑞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伟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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