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刑执字第1586号 罪犯郝伟超,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一月四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伟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郝伟超于2008年5月15日22时许,郝伟超因其朋友王某某家人怀疑被害人谷某某之子谷某某使用假币从其家购买啤酒,遂酒后驾车到谷某某家,双方发生争吵,郝超伟驾车欲离开时,谷某某等人拦住不让走,在双方争吵过程中,郝伟超驾车从躺在地上的谷某某身上轧过,谷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郝伟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郝伟超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伟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伟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