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5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桂滋,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继伟,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桂滋、马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宁西铁路二线项目在桐柏县征用土地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桐柏县淮源镇仓房村上瓦组组长,接受淮源镇政府委托负责本组土地征收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其妻子“刘某甲”的名字虚报林地0.498亩、耕地1.901亩及青苗补偿,骗取国家补偿款79148.8元归己。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庭审中辩称,以其妻子刘某甲名字领取铁路二线补偿款79148.8元属实,但其在铁路一线铁路水沟至边沟之间开垦有荒地,组里别的群众开垦的荒地也领取补偿款了,其主观上不明知开垦的荒地在宁西铁路一线征地范围内。 辩护人马继伟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是被告人马某某是村民小组组长,不符合贪污犯罪构成的主体,马某某在宁西铁路一线边有2.4亩荒地,没有利用担任组长的职务便利弄虚作假。 辩护人王桂滋认为桐柏县淮源镇人民政府、仓房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受政府委托,且土地补偿款项是村民个人所有,不是集体公共财产,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自1999年至2014年11月任桐柏县淮源镇仓房村上瓦组组长,宁西铁路一线于2001年开始修建并征用有上瓦组部分土地。在征地时,相关部门在被征用土地范围栽界桩并用白石灰划线,当时马某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到现场确认。2013年宁西铁路二线开始施工并征用上瓦组土地,在征地期间,按照规定,县国土资源局、铁路办、淮源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与铁路建设单位核对组与组土地边界,并由省国土资源厅测绘单位将占地情况分解到村组,经测算,二线工程征用上瓦组土地15.273亩。受桐柏县淮源镇政府委托,时任上瓦组组长的被告人马某某负责将上瓦组应得的补偿款进行分配,被告人测量后将征用的土地农户及占用清单上报镇政府,政府按其上报的清单将补偿款打印成存单进行发放。在此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二线工程未占用自家承包土地及荒山的情况,以其妻子刘某甲的名义虚报林地0.498亩、耕地1.901亩及青苗补偿,骗取应由上瓦组集体所得的补偿款79178.8元归己。因被告人在丈量被征用土地时逐户列出被占用户土地清单,清单上并不显示占用刘某甲土地,为此,上瓦组部分农户向有关部门举报马某某犯罪行为,案件得以侦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证实其于1999年至2014年任桐柏县淮源镇仓房村上瓦组组长,在宁西铁路二线征地补偿工作中,上级有关部门经过测量计算出占用上瓦组土地15.273亩,并给出补偿意见将补偿款拨付到淮源镇政府,受淮源镇政府委托,马某某将被占用本组村民的土地逐户丈量,并列出占用农户底册,根据丈量的底册向政府上报征地补偿款明细表,政府根据其提供的明细表向农户发放补偿款。在二线征地过程中,未占用其家庭承包的林地及耕地,但其在靠近一线铁路附近(一线边沟与水沟中间)开挖有荒地,二线修路时占用了,所以以其妻子刘某甲的名义领取了79148.8元的补偿款,其开挖的荒地四邻有王某甲、王某乙、马某甲、王某丙等户。其开挖的土地是否是在一线征收范围内本人不清楚。 2.证人马某甲(马某某兄弟)证言 证实宁西铁路二线占用有马某甲家两块责任地和一块荒地,但都不和马某某的地搭界,马某某在宁西铁路一线已征收过的土地上开挖有荒地。 证人王某乙、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丙妻子)等人证言 证实宁西铁路二线征用有其责任地,但相邻地中没有马某某承包的土地,王某乙证实马某某在一线征收的土地上栽有三棵桃树,张某甲、王某甲证实二线未占用马某某土地。 牛某某、王某丁、刘某乙等上瓦组部分农户证言 证实宁西铁路二线征用上瓦组的土地中没有马某某的土地,被告人利用当组长的职务便利占用组集体的补偿款,所以群众到公安部门控告马某某的犯罪行为。 证人马某乙(二线征地时仓房村支书)证言 证实二线征上瓦组土地测量到户是组长马某某负责测量并直接上报到镇政府,2014年上瓦组群众告状,马某乙找到马某某,马某某将当时量地记录的原始底册交给其一份复印件,马某乙将复印件交给上访群众(即卷宗装订的由马某某书写测量记录,其中没有显示占用刘某甲的土地)。 证人张某乙、张某丙、何某某(三人均为仓房村与上瓦组相邻的一线征收时相邻组的组长)证言 证实一线征收时县相关部门通知各组组长到场,在一线征地边界打的有界桩,地上用白石灰划线,各组组长对本组被征土地界线都清楚。 证人李某某、徐某某(均为淮源镇政府工作人员)、马某乙(仓房村支书)等人证言 证实宁西铁路二线征地工作自2013年夏天开始,由相关部门测算征用各组的土地面积及林木等附属物数量后,镇政府委托各组组长把土地及林木等附属物测算到户并列出明细表上报到政府,政府根据上报的明细表对准农户直接拨付补偿款。 桐柏县淮源镇政府、仓房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了补偿款发放程序、马某某的工作职责及证实一线征收过的土地属国有土地的事实。 由马某某制作的丈量征用上瓦组各户土地清单,证实马某某组织群众丈量被征用土地的底册上未显示占用有刘某甲等人的土地,占用各户土地共10.227亩的事实。 宁西铁路二线补偿明细表(马某某上报镇政府)、储蓄存单,证实马某某以其妻子刘某甲的名义上报占地2.399亩领取79148.8元补偿款的事实。 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淮源镇仓房村上瓦组一线被征用范围,南侧护坡及下部水沟至铁路边沟之间均属一线征地范围,系国有土地。 宁西铁路征地图纸坐标,证实了宁西铁路在上瓦组段征地情况。 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的经过。 被告人马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