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06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兵,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姚国良、王磊,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1月4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兵、张某及辩护人姚国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7月份的一天,在桐柏县城关镇庆隆宾馆5楼的一个房间,被告人张某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熊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两三天后,在同一地点,被告人张某又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熊某某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14年8月4日,在桐柏县金沙滩宾馆的房间里,被告人张某卖给张某某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4年9月25日,由张某提供线索,并在张某的协助下,桐柏县公安局民警在桐柏县城关镇三亚宾馆门口将被告人黄兵抓获,并在黄兵身上当场查获两袋甲基苯丙胺。2014年9月26日桐柏县公安局民警对黄兵位于桐柏县城关镇淮安街的出租屋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4袋、麻古16粒、吸毒工具一套、两个电子秤、一卷锡箔纸、大量的袋子等物品。经过秤重:在黄兵的出租屋里搜查到的甲基苯丙胺净重量为189.3克、麻古净重量为1.78克,在黄兵身上当场查获的两袋甲基苯丙胺净重量10.75克。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兵、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实了张某、黄兵贩卖、持有毒品的事实;证人熊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从张某手中购买毒品的事实;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称重笔录,证实了黄兵持有毒品的数量的事实;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了黄兵持有的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的事实;到案经过,证实了黄兵在张某的协助下被抓获的事实;被告人张某、黄兵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兵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兵,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违禁品甲基苯丙胺200.05克、麻古1.78克,予以没收。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黄兵的刑期自2014年9月27日至2028年9月26日止;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哲 审 判 员 何纯刚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