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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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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1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812176852,汉族,初中毕业,住商水县魏集镇魏屯村一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1月20日被商水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1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812176852,汉族,初中毕业,住商水县魏集镇魏屯村一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1月2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3年12月24日被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刑事和解,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3年12月2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勾深清,男,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71114005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商水县城关镇中段15号,商水县交通局运管所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8月13日被内蒙古公安机关抓获,于2014年8月2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29日被商水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辩护人勾深清、被告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商水县行政路“好再来”饭店吃饭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及其朋友发生冲突。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刘某实施了殴打,造成其鼻骨骨折,左眼球结膜下出血。经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刘某此次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魏某某辩称,当天晚上我确实打架了,但是没有打刘某,我打的是和刘某一伙的人,刘某的伤不是我打的,我认识到错了。

辩护人辩称:一、本案事实不清,无确切证据证明被告人魏某某对受害人刘某进行了殴打,二本案有选择性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公平精神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原则,三、本案已达成刑事和解,应免于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商水县行政路“好再来”饭店吃饭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及其朋友发生冲突。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刘某实施了殴打,造成其鼻骨骨折,左眼球结膜下出血。经商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刘某此次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已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伤情照片、通话清单复印件、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40岁,家住商水县行政路西段101号)证实:2012年12月2日晚上八点多,我和我战友刘某在好再来饭店吃饭的时候,晚21时20分听到外面有吵闹声,走出饭店门口时,听到外面那几个找事的有人喊:“他们几个是一伙的。”之后,就开始上去打刘某,把刘某打倒在饭店门口二路上,我上去劝架说:“不要打了,有事说事。”然后我把刘某扶起来,刘某和一个戴眼镜的向东走了后,打刘某的那六个人中有两个开始打我,其中还有一个身高一米七左右,长脸尖下巴的打了肩膀一下,我开始向西跑,还有人喊:“兰州军区的都处理不了我。”那个尖下巴的和另外一个人一直往西撵我,一直快撵到我们家门口才不撵我了。

(2)证人王某某(男,汉族,27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商水县姚集乡姚集村,现住址商水县姚集乡姚集村)证实:2012年12月2日21时左右,我和老表刘某、邓某等人在商水县行政路西段好再来饭店吃饭,中间我去上厕所,回来的时候看到一个人看样子喝多了,往我们吃饭的那个房间里去,老板娘拉着那个人不让他过去,当时过道比较窄,我推了下那个人意思说想要过去,从隔壁屋出来几个人对着我就开始骂,骂的时候有两个比较胖的人过来就想打我,我就往饭店门口走,那两个人在后面追着跺我,走到饭店门口的时候那两个人照我屁股上和腿上跺了几脚,其中一个人说:“你拉住他,我拿刀穿死他。”我一听就出了饭店门口往东跑,那两个人在后面追了我几十米,我跑远后给王某某打电话说让他们别出来,有人想找事类。

(3)证人王某某(男、汉族,42岁,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商水县姚集乡袁桥村2组,现住址商水县建材街北段)证实:2012年12月2日晚21时左右,我和老表刘某、王某某、邓某等在好再来饭店吃饭,中间王某某出去上厕所了,出去没几分钟就听到外面吵起来了,刘某和王某某、邓某先出去的,我出去的比较晚,到饭店门口的时候看到饭店门口的二道上有三个人正在打刘某,其中一个照刘某脸上打了一拳,把刘某打倒了,之后三个人围着刘某拳打脚踢,边上还有两个人看着,我就想过去拉着不让打,边上过来一个人拉着我问:“你不是在检察院上班的吗?“然后掏出来一个本子让我看,我去接本子的时候,后面过来一个人一拳打在我左眼上,把我眼镜打掉了,我看刘某往东跑了,我也追上去了,看到刘某的眼有些肿,鼻子一直在流血。

(4)证人王某某(男,汉族,岁,家住商水县科技路西段)证实:2012年12月2日20时左右,我和妻子杨秋香,弟弟王某某,还有老表刘某、王某某、邓某及刘某的3个战友一起在好再来饭店吃饭,吃到中间,我妻子杨秋香,刘某两个战友先走了,到21点的时候,我弟弟王某某出去去了一趟卫生间,这时有人推开我们房间的门,伸头朝我们看了看,当时我们也没有在意,就继续在那里吃饭聊天,过了一会我接到我弟弟王某某的电话说“哥,你们别出去,咱们门口有几个人想找事”,我就问他“有你事没有,别人打你没有?”他说没有,挂了电话之后,房间里的其他人也都听到了,随后我们就一起去看看怎么回事,因为我在房间里的最里面坐着,刘某在外面坐着,所以等刘某他们几个都出去了,我才出去,我出了房间门口看到刘某倒在地上,大概有七八个围着刘某正在对他拳打脚踢,刘某的一个战友和我老表王某某就上前去拉,这时,那些人就撵着刘某的战友和王某某打,我一看这个情况,也没有敢上前去拉,我就打电话报警了,这时,那些打人的人中,其中有一个人指着我说:“他要打电话报警”,边说边要打我,我一看他要打我就出了门口往西跑了,等了一会我看见他们在门口上了车开着走后,我才又回饭店,过来一会警察就过去了,打我们的人,我一个也不认识,有两个人胖胖的,有一个高个子穿着一件迷彩服裤子。我回去的时候看到刘某的鼻子在流血,眼睛上有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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