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保遂出售、购买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刑初字第02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保遂,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2008年10月20日因涉嫌购买、出售假币罪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刑初字第02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保遂,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2008年10月20日因涉嫌购买出售假币罪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2012年6月25日被抓获,2012年6月29日经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2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岳彩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2)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保遂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朱永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保遂及其辩护人岳彩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份,被告人杨保遂先后从满某某手中购买百元面额的假币50万元、五十元面额假币10万元。后,50万元假币因质量问题退给满某某;10万元假币卖给他人。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杨保遂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保遂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出售、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部分未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保遂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50万元假币是未遂,在主观上是犯罪中止;满某某让其帮助销售假币,具有辅助的作用;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悔罪,且是初犯,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份,被告人杨保遂先后从满某某手中购买百元面额的假币50万元、五十元面额假币10万元。后,50万元假币因质量问题退给满某某;10万元假币卖给他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有被告人杨保遂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保遂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的50万元假币,因质量问题退回了满某某,属犯罪未遂,公诉人及辩护人对该起认定未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保遂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出所得赃款,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保遂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保遂退出的赃款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贺彬

审判员      刘继红

审判员      周广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丽娟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