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组织工人在其胶厂内加工大量假“迈克一霸王”系列斜胶胎外胎冷补胶片,公安机关当场在其家中查获加工好的迈克霸王系列冷补胶片(型号:BW-4)22件(每件20盒,每盒10片);迈克系列冷补胶片(型号:BC-822)6件(每件30盒,每盒15片);迈克系列冷补胶片(型号:BW-5)8件(每件20盒,每盒5片);迈克系列冷补胶片(型号:BW-1)10件(每件10盒,每盒15片);未装盒迈克霸王系列冷补胶片(型号:BW-4)20000片;迈克系列冷补胶片包装盒7500个;迈克霸王系列包装盒2500个;迈克系列包装盒750个。经认定,该批冷补胶片价值184697元。为证实上述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组织工人在其胶厂内加工大量假“迈克一霸王”系列斜胶胎外胎冷补胶片,公安机关当场在其家中查获加工好的迈克霸王系列冷补胶片(型号:BW-4)22件(每件20盒,每盒10片);迈克系列冷补胶片(型号:BC-822)6件(每件30盒,每盒15片);迈克系列冷补胶片(型号:BW-5)8件(每件20盒,每盒15片);迈克系列冷补胶片(型号:BW-1)10件(每件10盒,每盒15片);未装盒迈克霸王系列冷补胶片(型号:BW-4)20000片;迈克系列冷补胶片包装盒7500个;迈克霸王系列包装盒2500个;迈克系列包装盒750个。经认定,该批冷补胶片价值184697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白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西敏
审判员 刘继红
审判员 徐艳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白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