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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奎显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台刑初字第00210号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奎显,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原任河南省南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南乐县千口乡孟庄村人,住南乐县计生委家属院,南乐县第十四届人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台刑初字第00210号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奎显,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原任河南省南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南乐县千口乡孟庄村人,住南乐县计生委家属院,南乐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4年8月5日,南乐县人大常委会接受仇奎显辞去南乐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职务。2014年8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8月20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永献,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奎显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奎显及其辩护人徐永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罪:

1、2010年3月南乐县人大会议召开前,因会议需要,被告人仇奎显安排陶某甲从南乐县财政借支15万元,后因该15万元未实际使用,仇奎显将该款占为已有。在此人大会议结束后,被告人仇奎显又安排陶某甲虚列会议开支,以多开发票的方式,将借支的15万元公款报销,同时又套取公款10万元占为己有。

2、2011年3月在南乐县召开人大会议后,仇奎显安排陶某甲虚列会议开支,以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20万元后占为己有。

3、2012年3月在南乐县召开人大会议后,仇奎显安排陶某甲虚列会议开支,以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27万元后占为己有。

4、2012年7月南乐县、乡二级人大换届选举,仇奎显安排陶某甲虚列会议开支,以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20万元后占为己有。

(二)受贿罪:

1、2010年10月,被告人仇奎显为帮助武某安排工作,收受武某母亲端木某甲给予的10万元现金,后将武某安排至南乐县住建局工作。

2、2012年9月,被告人仇奎显帮助端木某乙调动工作,收受端木某乙姐姐端木某甲给予的2万元现金,后将端木某乙调至南乐县第四实验小学工作。

3、2010年4月至2010年年底,被告人仇奎显帮助张某甲安排工作,两次收受张某甲父亲张某乙给予的15万元现金,后将张某甲安排至南乐县人劳局工作。

4、2010年8月,被告人仇奎显帮助刘某甲安排工作,两次收受刘某甲父亲刘某乙给予的15万元现金,后将刘某甲安排至南乐县农办工作。

5、2011年8月,南乐县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在南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为使房地产项目顺利开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甲、总经理高某乙给予被告人仇奎显别墅一栋及电梯一部。

6、2011年9月,南乐县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在南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为使房地产项目顺利开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甲、总经理高某乙给予被告人仇奎显住房一套。

7、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仇奎显帮助陈某甲(另案处理)、霍某某在南乐县承揽多项市政工程及水利工程,先后收受陈某甲、霍某某给予的现金20万元,借条80万元。

8、2011年5月,被告人仇奎显帮助刘某乙承揽了南乐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二期的建设工程,后收受刘某乙给予的现金10万元。

9、2011年9月,被告人仇奎显帮助濮阳市德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甲,承揽了南乐县2011年度新增农村饮水安全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工程,收受赵某甲给予的现金10万元。

10、2009年6月,被告人仇奎显帮助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端木某丙,承揽了南乐县廉租住房项目4号楼工程,收受端木某丙给予的现金5万元。

11、2010年8月,陈某乙在南乐开发开元府邸房地产项目,为使该项目在南乐顺利开发,陈某乙给予被告人仇奎显现金5万元。

12、2010年初,濮阳市万瑞置业有限公司在南乐县开发泰和新城房地产项目,为使该项目能在南乐顺利开发,该公司南乐分公司负责人陶某乙给予被告人仇奎显5万元现金。

13、2012年秋天,被告人仇奎显在装修别墅期间,收受南乐县人民医院院长王某甲支付的地砖费用2万元。

14、2009年被告人仇奎显按照南乐县委的安排,作为县级领导负责南乐县和美饲料厂与南乐县政府之间的协调、沟通,为了能够在征地、建厂过程中得到南乐县政府的照顾,南乐县和美饲料厂股东田某甲、陈某丙给予被告人仇奎显5万元现金。

15、2013年被告人仇奎显帮助南乐县凯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某,为使该公司获得拆迁补偿,收受马某某给予的5万元现金。

16、2010年韦某某以濮阳市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负责建设南乐县经济适用房工程。在南乐县政府规定了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后,又增设每户安装一台壁挂炉的要求,为降低成本,韦某某找到被告人仇奎显,让其向相关部门领导协调,为表示感谢,2012年韦某某以帮助仇奎显购买地砖的名义给予仇奎显13万元现金。

17、2011年3月,原南乐县梁村乡书记田某乙、乡长李某甲为了能顺利晋升职务,给予被告人仇奎显5万元现金。

18、2010年5月,被告人仇奎显帮助郭某某调至南乐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收受郭某某给予的2万元现金。

19、2012年12月,被告人仇奎显答应帮助南乐县人社局纪检书记赵某乙调整分管工作,并收受赵某乙给予的2万元现金。

20、2010年11月,被告人仇奎显帮助将陶某丙借调至南乐县人大工作,并收受陶某丙给予的2万元现金。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仇奎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贿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仇奎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辩称受贿罪第五起犯罪受贿对象不当,受贿数额有误;第六起犯罪不能成立;第七起犯罪中的20万现金及80万欠条系合伙经营中的违纪行为,不属受贿款项,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予以处罚。

经审理查明: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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