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福印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318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福印,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7月26日,被北京市昌平区昌平派出所民警抓获。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8月1日被新乡市公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318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福印,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7月26日,被北京市昌平区昌平派出所民警抓获。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8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明胜,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印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鲁豫、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福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王福印谎称其在公安部工作,以能帮被害人李某某的亲属活动改判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5116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福印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王福印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银行汇款凭证等相关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福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提出异议,其认为诈骗数额是25000元,其他无异议。

被告人王福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王福印谎称其在公安部工作,以能帮被害人李某某的亲属活动改判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51100元(现金7000元、银行汇款9次计44100元)。未能赔偿被害人损失。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证实被告人王福印的个人基本情况。

2、书证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福印无前科。

3、书证公安部人事训练局证明证实经核查公安部没有叫王福印的人。

4、书证到案经过、在逃人员信息表、出所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26日21时许,王福印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沙河村被昌平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7月27日临时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2014年7月31日出所带回新乡市向阳分局。

5、书证银行汇款单证实被害人分九次给被告人王福印汇款44100元。

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王福印的父亲,其和李某某家是亲戚,李某某的父亲因为打架被判刑,李某某听说其儿子在公安部工作看能不能帮忙不让她父亲住监狱。其和李某某的姨夫到了李某某母亲在新乡的住处,李某某便和其儿子王福印打电话说了一些其父亲的情况,其也和王福印说了几句话要他按法办事。其儿子是怎么去公安部的其不知道。

7、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份有一天,王某某和其姨夫赵元军来到其家说王福印在公安部上班,可以帮其父亲的忙,因为2008年其父亲和别人打架被判死缓,其家人觉得判的重了就相信王文权的话,王某某还说帮忙需要花钱,具体花多少钱和王福印联系。其当时就和王福印联系王福印说花多少钱再和其联系。过了半个月左右其和姐姐就到北京找王福印,见面后他说去找人有什么信息后再联系其,当时其给王福印买了衣服和鞋花了1000元,还给王福印留了6000元。回来后联系王福印,他一直说在办着,一直到2011年5月王福印以给其父亲办事陆陆续续向其要了52000元,知道现在还未办成,其感觉被骗了。其问过王福印在哪上班,王福印说自己在公安部上班,具体在哪个部门没有说过。

8、被告人王福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暑假,其骗其父亲说在公安部实习。其父亲在李某某家串门时给李某某家说其在公安部上班,李某某她公公正好打死人了,被判死缓,李某某就去其家二三次说让其给她公公跑事,看能不能改判。其当时给她说帮忙问一下,第二天李某某就往其卡上打了500元。此后李某某陆续给其打了几次钱。大概半年多后,她家的案子好像进入二审了,有一次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案子的事时,其给她说其在公安部实习,下班没事的话跟同事吃个饭,让他们看看这个案子能不能改判。二审之后,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还是判了死缓说不让其管了,一年之后李某某要求其还钱,说其把事办砸了,其让她找其父母谈这事,没谈成。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福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东峰

审判员  王敬轩

审判员  张敬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