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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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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2月5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新乡市关堤乡大介山村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用板凳将王某某打伤,致使王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左眼钝挫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某某户籍证明、照片、前科证明;证人王某柯、许某某、马某某等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发后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望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对本案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提供了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新乡市关堤乡大介山村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用板凳将王某某打伤,致使王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左眼钝挫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马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损失共计65000元,该协议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无犯罪前科的情况。

2、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3、被害人王某某、证人许某某、王某柯、马某琴、王某飞、马某某、张某某户籍证实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4、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4)3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5、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4)3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王某柯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具体情况。

7、现场提取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红色木质矮凳系本案的作案工具,作为本案物证。

8、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王某某、王某柯、许某某、张某某辨认出马某某系对王某某实施殴打的人。

9、物证木质板凳证实系本案的作案工具。

10、证人王某柯证言证实2014年3月30日晚上8时30分许,其在家看电视,村委书记王某飞和一名女的进到家里,说了两句话后又陆续进来十几个人,其中一个老头二话不说就把其奶奶拨榆钱的簸萁踢翻了,其就问干什么的,有一个穿黄色衣服的男的直接把其按翻了,其起来后又被人踹到楼梯口,一个穿黑色皮夹克的男的抓住其的头发打他,其他人也动手去打他,其伯母看到后就来拉他,在拉其回厨房的过程中,其看见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拿板凳准确砸向其,其伯母就将厨房门关住,然后他们就去打其爷爷的事实。

11、证人许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30日晚19时许,其在家吃饭,马全玲从她家出来看见其就破口大骂,其对着自己的孙子说了几句,马全玲就上去拉其衣服,并把其拽翻在地,后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结束后二人就回家了。一会儿村委书记王某飞和马全玲的姑姑就来其家,马全玲的姑姑问其为什么打马全玲,其说没有打,双方在争执过程中,马全玲娘家十几个人进入其家,几个男的就开始打其老公王某某,另外几个女的和王某飞开始拉架,其看见一个穿白格格夹克衣服的人拿着板凳砸到王某某的面部,后王某某的面部就流血了,其他的男的都对王某某拳打脚踢,之后他们就跑了,王某某就报警了。并证实穿格格夹克衣服的男子是马某某。

1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30日19时许,其儿子马某某接到其女儿马全玲的电话称其女儿和外孙被邻居打了,之后其和马某某、侄子马某宾、兄弟马某国、妻子李丙容一起开车来到大介山村其女儿家。到家后看见其女儿和外孙女的脸都被打肿,其叔们说打电话给村干部让其来评理,过了一会儿大队干部来了,和其女儿婆家的一个叫四海的亲戚去那个邻居家了,其他人都在其女儿马全玲家等消息,过了一会儿他们回来说邻居说没有打,其家里人都和气愤,想要讨个说法,后大队干部带着其妹妹马某琴、四海就又去邻居家,他们刚进去,其想听听是怎么说的,随后其也就跟进去,其进去的时候不小心把一个簸萁踢翻了,这有个年轻人就说:“我就打了,怎么了吧!”同时往其跟前想打其,这个时候其就拿了身边的一个板凳准备跟这个年轻人打,他没来到我身边时其儿子和其侄就把他按倒了,这时突然有个人来抢其手里的板凳,然后其和这个人夺板凳,其左手拿着板凳用力向后撤时,板凳砸到一个人的身上,其不知道砸到谁的身上,这时有人将其从屋里推了出来,然后其去女儿家了。

1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30日晚上19时许,其听说其叔王某某家和马玲家打架,其到其叔家时其叔和婶许某某、侄子王某柯在家坐着,王某飞和马玲的表哥正在和王某某说事,后来有一大堆人进来,就看见一个人将其婶的簸箕踢翻,紧接着他们就开始殴打其叔和其侄,其上去拉架。其看到有的拳打脚踢,看到其侄被他们打翻在地,其就拉着其侄王某柯躲进厨房,那帮人走了之后和侄子从厨房出来,其看见其叔的左眼在流血,其叔和他孙子王某柯去村诊所看病,其就直接回家了。

14、证人马某琴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30日晚上,其听说其侄女马玲被王某某一家人殴打,后与其村书记王某飞、马玲的堂哥王灿简一同来到王某某家,并质问王某某是否打了其侄女马玲,王某某的孙子说打了怎么了,然后马某国、小斌和王某某、王某某的孙子打了起来,其和王灿简、王某飞开始拉架,时其拉着其兄弟马某国出来,其侄后来也被拉出来,大家都在马玲家门口站着,后来王某某报警了,警察来了之后其直接就回家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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