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志军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436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军,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436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军,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0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长庚,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军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军及其辩护人杨长庚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李志军在担任新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兼工程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中秋节、春节前收受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申某某8000元购物卡及5000元现金,为其公司在承揽新乡热力工程的工程监理项目及其监理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被告人李志军在担任新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兼工程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4年中秋节、春节前收受新乡市房屋建筑设计所设计员尹某二次现金共计5万元,为其继续承揽新乡市热力公司热力交换站及二次管网图纸设计提供帮助。

案发后,被告人李志军退出全部赃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志军的户籍证明、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证明等书证,证人尹某、申某某、王某、王某有、禹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李志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志军的刑事责任。认为第二起收受尹某5万元的犯罪事实,系被告人李志军主动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志军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志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不持异议,鉴于没有为他人或单位谋取过任何利益,款项用在了工程上,且已全部退赃,主动坦白,望对其从轻判决。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认为1、被告人到案的过程和供述,符合自首的条件。2、收受的款项大部分用到了单位的工程上,对图纸的审查是正当审查,并非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3、由于被告人李志军的主动交代揭发,侦办了尹某、胡成志案,系有立功行为,案发后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综上,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志军在担任新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兼工程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中秋节、春节前收受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申某某8000元购物卡及5000元现金,为其公司在承揽新乡热力工程的工程监理项目及其监理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被告人李志军在担任新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兼工程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4年中秋节、春节前收受新乡市房屋建筑设计所设计员尹某二次现金共计5万元,为其继续承揽新乡市热力公司热力交换站及二次管网图纸设计提供帮助。

案发后,被告人李志军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志军的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证明证实经查询,未发现李志军有违法违纪行为。

3、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及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新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隶属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是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承担着凤泉、卫北、新区的冬季供暖和凤泉区部分工业用户的用气工作。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新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同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证实2010年12月3日聘任李志军为热力事业部副主任。

5、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到案经过证实李志军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系群众举报。反贪污贿赂局于2014年9月25日对李志军涉嫌受贿一案开始初查,9月26日上午9时许,侦查人员到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通知李志军到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纪检部门说他们也在规定的地方与李志军谈话,经与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纪检部门协调,他们同意将李志军交由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当日,侦查人员开车至长济高速新乡东站高速口等待,约中午12时许,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纪检部门将李志军移交给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6、中国共产党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9月25日,豫新公司纪委获悉有关线索,反映公司热力事业部副主任李志军的有关问题。公司纪委立即组成调查组,在厂区附近选定办公地点,对李志军进行了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李志军主动配合纪委调查组,接受询问调查。9月26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携带询问通知书至豫新公司,要求李志军到检察院接受询问。调查组告知李志军后,李志军表示同意到检察院接受询问并配合工作。公司纪委工作人员陪同其前往,并在指定的地点将李志军交检察院人员带走。

7、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情况说明证实李志军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系群众举报。该局于2014年9月25日对李志军涉嫌受贿一案开始初查,在初查时所掌握的情况是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申某某向李志军行贿的犯罪线索,并未掌握李志军收受新乡市房屋建筑设计所设计员尹某贿赂的犯罪事实。李志军到案后,在检察机关对其询问过程中,主动向检察机关坦白了其在任新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兼工程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新乡市房屋建筑设计所设计员尹某行贿款的犯罪事实。遂该局于2014年9月28日对尹某涉嫌行贿的犯罪线索开始初查,并于2014年9月29日对尹某涉嫌行贿犯罪立案侦查。

8、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志军退出全部赃款。

9、证人申某某证言(2014年9月25日)证实其是新乡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质检科副科长,新乡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在2006年以前以其质检科的人员为基础成立了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主要业务是工程的监理。2006年以后,公职人员不让办企业,这个公司就注销了。公司注销以后,市政设施管理处的副处长王某有和王文保成立了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新乡建设分公司,虽然王文保是公司法人,但是具体的事都是王某有负责,王某有让其去这个公司帮忙,其就去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市政工程方面的监理,其负责的主要是豫新电厂热力公司的管网监理工作。1期工程的监理是公司参加招投标,2期管网工程的监理是热力公司工程部推荐,热力公司工程部负责人2010年之后是李志军。公司王某有让其从2011年至2014年之间每年中秋和春节都给李志军送卡,基本上都是胖东来商场的,其中2013年中秋节送卡3000元,2014年春节送卡5000元,2014年中秋节送了现金5000元,给他送卡和钱是因为2期管网工程的监理需要他给开发商推荐,另外在工程监理上不要刁难,同时在什么事上给予帮忙和照顾。其所在的2期管网工程的监理都是李志军帮忙给开发商推荐的。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