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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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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8年2月7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11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2月7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11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高集派出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5月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12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陶营派出所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鲁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以来,被害人寇某某欠被告人毕某某13000元债务经多次催要未归还。2014年1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等人为要账,在新乡市汽车东站十字东北角将被害人寇某某非法拘禁在一辆牌号为豫GVW588的五菱牌面包车上,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至2014年11月29日23时。期间,对被害人寇某某进行殴打。

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赵某某证言,被害人寇某某陈述,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以来,被害人寇某某欠被告人毕某某13000元债务经多次催要未归还。2014年1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等人为要账,在新乡市汽车东站十字东北角将被害人寇某某非法拘禁在一辆牌号为豫GVW588的五菱牌面包车上,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至2014年11月29日23时。期间,对被害人寇某某进行殴打。

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投案。

2015年3月25日,被害人寇某某对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寇某某伤情照片及衣服被扯坏照片。

2、豫GVW588五菱之光面包车照片及机动车行驶证。

3、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4、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表证实经查询,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5、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6、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9日,将被告人毕某某抓获归案;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投案。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毕某某对和其一起非法拘禁寇某某的王某某的辨认情况。

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8日晚上7点多,其和毕某某、毕某某的两个姑父还有赵庆俭在一起吃过饭后,回到了东马小营一棋牌室打麻将。晚上10点多,毕某某将其喊出来,其看到毕某某的两个姑父、赵庆俭还有一个年轻孩儿小寇在一起,毕某某说小寇欠了他一万多元钱不给。后先后去了南环派出所、洪门派出所,从派出所出来到东站后,其和赵庆俭就回家了,毕某某和他的两个姑父将小寇带走了。第二天其在住的地方正在吃饭,毕某某来了,说小寇一天也没有给钱,让其去说说小寇,其和毕某某就到了东马小营便民超市,超市对面停了一辆面包车,其就上了面包车,让小寇赶快将钱还上,后其就回到住的地方了。后听到外面毕某某在喊他姑父,说是小寇跑了,其出来后,看到毕某某将小寇按在地上,毕某某的姑父(姓王)对小寇拳打脚踢,其拉着不让打,后毕某某又让小寇上车了。小寇坐的车是毕某某亲戚赵某某的车,是一辆灰色的面包车。

9、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和毕某某是老乡关系,都是承包内外墙粉刷活的,自己那儿没活了,就将寇某某介绍给了毕某某。毕某某将钱给了寇某某后,寇某某好像干了一天就不干了,毕某某找他退钱,找了很长时间都找不到,其和毕某某还去寇某某家找了两次也没找到人。2014年11月28日晚上12点多的时候,毕某某让其去给寇某某说说让他将钱还了。后其开着自己的豫GVW588号五菱之光面包车到了新乡市东站十字东北角那里,其看见毕某某的两个姑父和寇某某在那儿站着,其让寇某某上车,在车上商量了很长时间,见商量不成,其就将车开到了东干道天泰社区门口,说了一会儿还说不成,其和毕某某那个姓胡的姑父去吃饭了,吃完饭停了一会儿,其就回家睡觉了。在这期间,毕某某姓王的姑父可能打了寇某某几下,让寇某某把鞋脱了站在车外面,后其把他拉到车上了。第二天早上8点多,其去车上了,没有看见那个姓胡的,吃完早点后,其开着车带着他们到了东马小营毕某某住的地方附近,还在车上说还钱的事情。中午吃完饭后,其去旁边的一个棋牌室玩了,下午5点左右,其和他们说了几句话就打车回家了。

10、被害人寇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份赵某某把其介绍给毕某某干粉刷活,由于是先付钱后干活,毕某某给了其一万三千元钱,其嫌活不好干就走了,钱也没有还给毕某某。2014年11月28日21时许,其在新乡市马小营一棋牌室内遇见了毕某某,就商量还钱的事,没有商量成,毕某某、毕某某的姑父和另外两名男子就把其带到一辆出租车上,拉到了南环派出所,后又拉到洪门派出所,均不受理。后毕某某的姑父和另外两名男子就把其拉到东站,23时许,赵某某开着一辆面包车带着毕某某来了,由于商量不通还钱的事,毕某某就让其上面包车,后赵某某将车开到了牧野湖西边一路边停下,在车内,毕某某的姑父对其拳打脚踢,后被赵某某拦下,毕某某的姑父让其把棉袄和鞋脱下来站在路边,后赵某某在旁边说好话,才让其上了车。赵某某和那名其不认识的男子离开了一个小时,后又回到了车里,由于还是商量不通,赵某某将车开到了振中路天泰宾馆门口,赵某某下车走了。11月29日8时左右,赵某某来了,又将车开到了马小营南街小庙路边,赵某某和那名不认识的男子走了。毕某某的姑父在车内又对其拳打脚踢。11月29日19时许,其下车打电话,害怕被打,就往北跑,毕某某追上将其摔翻在地,对其拳打脚踢,毕某某的姑父也对其拳打脚踢。后其弟弟寇利普和警察一块过来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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