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440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成志,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现住新乡市牧南小区41号楼1单元5楼。因涉嫌受贿,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10月16日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贵兴宝,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成志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成志及其辩护人贵兴宝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胡成志利用其担任新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发展部主任的职务之便,分四次非法收受新乡市房屋建筑设计所设计员尹某共计11万元,为尹某承揽交换站及二次管网设计提供推荐和帮助。 案发后,胡成志退出赃款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胡成志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尹某证言,被告人胡成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胡成志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胡成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罪名不能成立,辩称1、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小区内热力交换站及二次管网的设计等是由开发商自己负责,承办单位是推荐,不是强求。其对尹某的图纸提出过多次修改意见,其认为尹某送的现金中有其劳动付出,部分现金是其该得的。2、尹某所获得的收入是正当的收入,不是非法利益。3、与尹某的经济往来总共是3次8万元,具体是2012年2万,2013年3万,2014年3万。2011年其刚接着市场发展部主任,业务很少,尹某给其打电话,但因当时没有给他很多帮助,就没有收他的礼钱。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成志犯受贿罪不持异议,但认为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①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任新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发展部主任一职,其主要职责是发展用户,收取费用,客户服务等。虽然热力站和二次管网的设计图纸须经新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复核,但由尹某进行设计是由新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决定的,是否由尹某设计图纸不是被告人胡成志所能决定的。尹某给被告人胡成志送礼,是因为被告人胡成志对尹某的设计提出了许多合理化的建议。因此,被告人胡成志“利用职务之便”非典型意义上的职务之便。另外,是否由尹某来设计图纸是由开发商决定的,被告人无权决定。②关于受贿次数,指控的是四次,实际上是三次,即2011年中秋节那一次是不存在的。被告人胡成志的供述前后矛盾,虽然有尹某的供述佐证,但形成了一对一的证据,因此2011年那一次不足以认定。③有关受贿数额,公诉人指控的是11万元,而实际应为8万元。④有关退赃数额,公诉人认定退赃5万元,应为8万元。2、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3、鉴于被告人胡成志退出全部赃款,且是初犯、偶犯,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大,应从轻判决。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胡成志利用其担任新乡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发展部主任的职务之便,分四次非法收受新乡市房屋建筑设计所设计员尹某共计11万元,为尹某承揽交换站及二次管网设计提供推荐和帮助。 案发后,胡成志退出赃款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胡成志的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新乡市公安局卫东派出所证明证实胡成志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参加法轮功及邪教组织活动。 3、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及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新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隶属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是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承担着凤泉、卫北、新区的冬季供暖和凤泉区部分工业用户的用气工作。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新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性质同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2月3日豫新电(2010)146号文件证实聘任胡成志为热力事业部副主任。 5、新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9月19日新热(2012)10号文件证实,聘任胡成志为市场发展部主任。 6、新乡热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主任职责分工证实其职责中,包括:依据年度供热发展计划组织办理用户发展业务工作,负责接待和办理用户用热申请、报装、提供热网参数;组织新用户供热方案的研究与审批工作,组织对用户新建热力站及相应支、户线设计图纸的审查和用户供热工程的验收工作。 7、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集中供热二次网系统建设管理的通知》(2010年11月29日新建(2010)398号文件)证实在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设计单位,依据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的供热参数、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二次供热系统设计,设计图纸须经供热经营企业技术复核;供热二次网系统的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委托供热经营企业负责;工程施工应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监理;供热二次网系统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供热经营企业参加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8、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到案经过证实胡成志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系在查办李志军涉嫌受贿犯罪、尹某涉嫌行贿犯罪一案中带出。胡成志系传唤到案。 9、证人尹某证言证实胡成志是新乡市热力公司的副主任,在其设计热力工程的过程中,胡成志一直给与多种的照顾,都是他工作范畴能够照顾的,给其揽了一些热力设计图纸的活儿,并在其设计图纸的工作中给了其一些肯定,推荐让其设计并能让其顺利验工的把设计图纸完成,所以其每逢中秋节就给胡成志送钱,2011年在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其骑着电动车到胡成志在北干道机电专科学校对面的牧野小区的家,到了小区门口给胡成志打电话,说过节了来看看,两人见面后,其直接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牛皮纸信封给了胡成志,胡成志拿着后也没有说什么就回家了。2012年中秋节其送给胡成志3万元现金和2条玉溪烟,2013年中秋节其送给胡成志3万元现金和2条玉溪烟,2014年中秋节其送给胡成志3万元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