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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岗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7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立岗,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执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7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立岗,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项仁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杨立岗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湛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立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卷宗,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初,被告人杨立岗因急于还债,遂到平顶山市诚朴路南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称是从事玉器加工的商人,急需资金到广东省平洲购买玉石毛料,并称其在广东省四会市有玉器店面四间、在南阳镇平有两间门面房可以做抵押。后杨立岗带领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袁某某前往广东省四会市国际玉器城其远方表兄刘某某的赏玉阁店面考察,并事先与刘某某通谋,声称该店面是二人合伙经营。又带领袁某某前往南阳镇平,用其父亲杨某某已向南阳村镇银行抵押贷款的房产,骗取袁某某信任后,于2013年12月15日与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该公司200万元人民币。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扣除保证金6万元,当月利息12万元,以转帐和现金形式给予杨立岗182万元人民币。大部分款项被杨立岗用于赌博挥霍和还债。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对杨立岗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立岗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控告书、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苏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承诺书、借据复印件、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四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刘某某个人工商开业登记表、身份证、玉器精品区包厢使用合同复印件、广发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系统交易凭证复印件、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账户交易流水清单、杨立岗提供的情况说明、平顶山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玉石毛料照片,证人袁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立岗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且已全部经过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立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1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立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责令被告人杨立岗退赔平顶山市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182万元。

原审被告人杨立岗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称,其没有与刘某某串通骗钱,所贷款项均用于投资玉石,没有及时还款是因为生意失败,没有用于赌博和挥霍,没有诈骗故意,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一致。所列证据已经一审庭审出示、宣读、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立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1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杨立岗及其辩护人的“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钱款系投资玉石生意,没有诈骗故意,量刑畸重”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昊源投资担保公司及证人证言与杨立岗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杨立岗与被害人昊源投资担保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虚构、隐瞒事实,以他人所有的店铺、实物及已抵押的房产作为担保,骗取款项182万元的事实,且在还款期满后,更换电话号码,与被害人失去联系,其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数额巨大,应在十年以上量刑。杨立岗所称钱款均用于投资玉石生意没有证据证实,且与其供述相矛盾,故杨立岗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蔚鸽

审判员  徐发营

审判员  段励萍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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