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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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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5年1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16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5年1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金勇,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李金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因与被害人韩某某的母亲李学萍存在经济纠纷,欺骗范氏锁业公司为其打开被害人韩某某所在的位于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福兴国际小区2号楼1单元23楼西北户的房门,进入该房。

2014年12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姚某将被害人韩某某家的家具、电器拉走,办公并居住在韩某某家,后经被害人韩某某家人要求仍拒不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将韩某某的家具、家器退还韩某某,并将房门钥匙归还韩某某。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证人李某、崔董委、普某某等证言;被告人姚某的户籍证明、照片、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姚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构不成自首,可构成坦白,建议对被告人姚某判处拘役刑,可适用缓刑。望合议庭依法作出客观公正判决。

被告人姚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构成自首,被害人有过错,双方有经济纠纷,被告人有一个两岁的孩子,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当免除刑事处罚。向法庭提交证据有户口本、出生证、民事起诉书、受理案件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因与被害人韩某某的母亲李学萍存在经济纠纷,欺骗范氏锁业公司为其打开被害人韩某某所在的位于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福兴国际小区2号楼1单元23楼西北户的房门,进入该房。

2014年12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姚某将被害人韩某某家的家具、电器拉走,办公并居住在韩某某家,后经被害人韩某某家人要求仍拒不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将韩某某的家具、家电退还韩某某,并将房门钥匙归还韩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告人姚某的照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姚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的相关情况。

现场图、被告人姚某对现场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姚某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的地点位置。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姚某系传唤到案。

开锁登记证实范氏锁业公司为被告人开房门的情况。

借条复印件证实李学萍借姚某共40万元。

房屋所有权证及离婚协议证实韩吉有与李学萍离婚并且共同所有的福兴国际小区房屋归韩吉有,家中所有财产归韩吉有和二个孩子所有。

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下午,其和韩某某回到新乡市金穗大道福兴国际小区2号楼1单元23楼西北户家中,房门打不开,该房其和韩某某不常来住,通过观看小区监控,发现有人从其家中搬家具,其中一个人认识是姚某让搬的,并且还住到该房屋也换了锁。该姚某联系后,姚某说李学萍(李某的姑姑)欠她钱,让李学萍把钱还了再说,后来就报警的情况。

证人普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3日17点多钟,一个女的说家钥匙丢了,让其到新乡市金穗大道福兴国际小区2号楼1单元23楼西北户开锁,那女的让其看了她的身份证,因门锁反锁,那女的让其破坏掉换新锁的情况。

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11点多钟,接一个女的电话,说到新乡市金穗大道福兴国际小区2号楼1单元23楼西北户搬家,说好价钱后,搬走些大件物品的情况。

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3日18时许,因其和姚某在李学萍处放有几百万,姚某给其打电话说一块到李学萍家看看,想找找李学萍。然后她们一块到新乡市金穗大道福兴国际小区2号楼1单元23楼西北户李学萍家,敲门也没人,和李学萍联系不上,姚某才打电话让开锁公司来开锁,其劝姚某,说服不了她,后来开锁公司的人将门打开,到屋里看时应该是没有住人,自己就走了。

证人申某某、马某某证言证实在2015年1月1日10时许,姚某给他们打电话让来福兴国际小区2号楼1单元23楼西北户帮她看几天房,姚某也没说什么,给一把钥匙,他们就在那儿住,姚某晚上不在这住。2015年1月12日派出所来人说这房子不是姚某的,他们当天就搬走了。

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下午,其和表姐李某回到新乡市金穗大道福兴国际小区2号楼1单元23楼西北户家中时,发现房门打不开,自己就回学校住了。后来其表姐给他说其家的房门锁被一个叫姚某的女的给换了,还把家的东西拉走,并且还住在其家,其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就报警了。2015年1月17日姚某把从其家拉走的家具、家电全部还回来并将换过锁的房门钥匙归还自己的情况。

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李学萍借证件40万元,有一次打完钱,自己到福兴国际小区2号楼1单元23楼西北户找到李学萍让她打的借条。后来一直找不到李学萍,2014年12月23日19点左右,其和孟某某约好一块去找李学萍,到福兴国际小区2号楼1单元23楼西北户,当时没有人,和李学萍联系不上,是自己打电话让开锁公司来开锁,把锁也换了。第二天自己让搬家公司把李学萍房内物品拉走替她保管,并不是要她的东西,等她来了再把东西还给她。后来让申某某、马某某来替自己看房,等李学萍回来通知自己。2015年1月17日把从李学萍家拉走的家具、家电物品全部还回来,并将换过锁的房门钥匙交给李学萍的儿子韩某某的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维护。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敬轩

审 判 员  张敬美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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