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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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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明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6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明,又名王曾用,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6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明,又名王曾用,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常秀婷,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明犯敲诈勒索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汝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学国、祁凌宇出庭,被告人王某明及其辩护人常秀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明被河南经济报社周末版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从事报纸发行及广告经营。2014年3月份以来,王某明以“河南经济报周末版记者”身份多次到省、市级各部门及网上反映汝州市王寨乡杨庄村村民郭某卷套取国家资金38万余元。2014年6月份以来,郭某卷迫于被王某明告状及上访压力多次托熟人与王某明商谈愿花钱息事宁人,王某明一次比一次要得多。2014年9月初,郭某卷通过他人找到王某明同村段某杰从中说和,2014年9月16日上午11时许,王某明与郭某卷双方按约定在汝州市广成西路驴牛羊饭店见面,郭某卷将44600元钱给王某明,王某明装进自己的公文包内。随即郭某卷打“110”报警,汝州市公安局民警到场将王某明带走,将王某明公文包内的44600元扣押。后该44600元已退回郭某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书证:

(1)王某明的户籍证明、无违法前科证明。

(2)王某明所持新闻工作证。单位:河南经济报,姓名:王锡明,男,部门:周末版,职务:记者,身份证号:4104821962102XXXXX,统一编号:B4100660100XXXX,发证日期:2012年4月1日。

(3)2014年12月5日河南经济报周末版情况说明。王锡明,身份证号码41048219621022445X,曾于2012年4月1日至2104年6月在我报周末版工作,属临时聘用人员(其工作范围为报纸发行及广告经营),因不服从管理于2014年7月离开工作岗位。王锡明原证件为我报社周末版的工作证,离开我单位已要求交回,王锡明未及时交还证件。

(4)汝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警情单,证实2014年9月17日郭某卷打110报警情况。

(5)2014年9月17日汝州市公安局煤山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

(6)办案民警从“新浪博客”网页搜索“郭某卷”弹出的包含“郭某卷”的文章“河南汝州套取国家资金者竟无人过问”,2014年8月15日上传。

(7)王寨乡人民政府关于王某明反映王寨乡杨庄村郭某卷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说明,附相关赔偿统计计算情况。

(8)赃款退还证明。

2、被害人郭某卷陈述:

2014年6月份的一天,我村的村主任,也是我的五弟郭某强找到我说有人举报我套取国家资金,现在河南经济日报社有个叫王某明的记者帮忙到省市举报,你将他摆平。我问郭某强咋摆平,郭某强说你中间找找人说说给弄点钱不就摆平了。我说中。后来通过打听这个叫王某明的人是陵头乡段村的,在河南省经济日报社干记者,我就给郭某强说了。停了有三四天,郭某强说找人联系了,王某明要一万五千元钱,另外再加十条好烟。我说不中。这郭某强说不中你再找人说说,我说行。随后离现在有二十多天,我二哥郭保某找了一个叫丁某亚的人,丁某亚说他和段村的村长比较熟,随后联系联系再说。停了有一天,丁某亚和我联系说段村的村长找王某明说了,王某明要3万元钱,并且王某明还说时间拖得越长要的越多,不中了先弄翻朱某政(王寨乡党委书记),再将郭某强、郭保某、郭某卷送到看守所。离现在有十天左右的时间,我二哥又通过市区北刘庄村的李某欣找到段村一个叫万某的人,是和王某明邻居。我和二哥郭保某、麦某一起去段村找到万某,我对万某说了因为修河坝,冲住我的养殖场了,市里包赔我的钱,村里有群众举报我套取国家资金,现在王某明撑住头往省里市里举报,想着说说给他弄些钱,不要再说了。万某说中呀,随后和王某明说说。停了有四五天,我二哥告诉我说万某给他回电话了,说王某明要6万元钱,万某说的话,王某明要45000元。我说中呀,给他45000元,让他们说个时间吧。这我二哥给万某回的电话,定住9月16日上午十一点在朝阳路的驴牛羊饭馆见面。到今天上午,我拿着45000元到市区约定的地方见面,有麦某、万某、王某明。我和王某明寒暄了几句话,就主动将45000元递给王某明,王某明当着我的面查查,是44600元,王某明说就这,说着将钱放到他随身携带的包里了。放了钱之后,他说以后我不再告你了。我在他们吃饭的时间出来了,我给汝州市公安局的110指挥中心打了报警电话称有人敲诈我四万多元钱。随后公安局的人来了,将王某明带到了公安局刑警大队。

我五弟郭某强在请王某明吃饭时将王某明的证件用手机拍下来了,后我五弟郭某强让我和我二哥郭保某到河南经济报社去问是否有这个人,报社的人说王某明2012年以前是报社的送报员,2012年之后就辞退了。报社里的记者中现在没有这个人。

王某明前期是反映我村的林权地归属问题,之后才反映我和王某安、王某利、王某强、王某五人套取国家资金,刚开始我不在乎,因为我们所得的河滩补偿款是应得的,并且补偿的钱还不到位。但后来王某明到很多部门、领导处反映,还只反映我一个人,我很生气。在2014年6月11日我和二哥郭保某在汝州市林业局办事时碰见王某明,我说他是假记者并报案了,煤山派出所也没有给我解决我反映的问题,我心理开始害怕。因为王某明是假记者到处散发虚假新闻也没有人能解决,让他缠住我剩余的补偿款会长期解决不了,所以我就让郭保某帮忙找人说合,花钱息事宁人。每找一次中间人,王某明都比一次要钱多,还扬言把我告到看守所。最后我决定拿钱赶紧摆平王某明,不让他乱告了,否则,我连正常的生活也过不成。

3、证人证言:

(1)证人尹某前证言:郭某强是我好朋友的舅舅,我平时见面也问郭某强喊舅。2014年6月一天,郭某强找到我问我认识不认识王某明的,还说是河南经济报的记者,由于我之前也在报社干过,认识王某明。我问郭某强啥事,郭某强说因为村里老百姓告状,王某明是记者,掺和这事了,让我找到王某明,给他交点电话费看能不能不让王某明再向上级反映,我说好。第二天我给王某明联系见面,我对王某明说:“王寨郭某强是我舅来,都是亲戚,还是老百姓那事,给你交点电话费算了”。王某明说:“那不中,这事我得向有关部门反映”。我一听这话也没多说就走了。我给郭某强回电话说王某明不同意,郭某强也没说啥。过了一段时间,郭某强又给我联系,让我再给王某明说说,于是我又给王某明联系,王某明说:“这事你别再管了”,我给郭某强回电话说王某明说不成,后来郭某强没给我联系,我也没再问这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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