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6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保庆,男,1968年9月22日,汉族,初中肄业,2012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5日任郏县茨芭镇山店村党支部副书记,2013年1月6日至案发前任郏县茨芭镇山店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红伟,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进听,男,1969年8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12月11日至案发前任郏县茨芭镇山店村村主任。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绍军,河南省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郏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学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涂保庆及其辩护人贾红伟、上诉人张进听及其辩护人周绍军,证人张某某、岳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代表郏县茨芭镇山店村村民委员会与无建筑工程相关资质的张某某、岳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签订郏县茨芭镇山店村莲花山中心社区建筑合同,由张某某、岳某某承建该社区的两层住宅60套,分两期进行建设。同时,涂保庆、张进听与张某某、岳某某商定,在该项目建设中,张、岳按每平方米给涂保庆、张进听各提取10元好处费。该工程第一期实际建设住宅29套,建筑面积共计6032平方米。涂保庆、张进听负责收取该社区在建的购房款,再分批支付张建领、岳春营的建房款。 2013年7月10日,张进听在其家与张、岳结算部分建房款时,以张、岳与其事先商量好的每平方米提取10元共6万元的好处费为由,连同其之前支付给张、岳建房款汇总后,让张某某给其出具一份20.47万元的收到条。2013年底的一天,张进听又以能够在房屋验收时提供帮助为由,让张、岳给其6万元好处费,张、岳给张进听出具一份6万元的收到条,张进听让张、岳二人将收到条的落款日期写为2013年8月9日。 2013年9月9日,涂保庆让张某某、岳某某到其家中结算部分工程款。涂保庆给二人现金1万元,以张某某、岳某某与其事先商量好的每平方米提成10元共6万元的好处费为由,让张、岳给涂保庆出具一份7万元的收到条。同年12月29日,涂保庆以在建设过程中给张、岳提供帮助为由,让张、岳给其4万元的好处费,张、岳又给涂保庆出具一份4万元的收到条。 至案发前,涂保庆在该工程中收取购房款、茨芭镇政府补助、张某某以及岳某某押金等共计315.643万元,支出315.423万元(包括张某某、岳某某给其虚打的10万元),实际获得10万元好处费;张进听在该工程中收款64.948万元,支出69万元(包括张某某、岳某某给其虚打的12万元),实际获得7.948万元好处费。 另查明,2014年4月3日,张进听主动向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其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建筑方张某某、岳某某变相贿赂的事实,退出违法所得款项并配合调查。之后,张进听等人涉嫌犯罪的问题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张进听违法所得7.948万元,已退缴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由郏县茨芭镇政府偿还张某某、岳某某所拖欠的莲花山社区建筑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经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的户籍证明,案件登记表及移送材料清单,抓获证明,郏县茨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新农村社区建设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干部任职的通知》、会议记录,建筑合同,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说明,茨芭镇山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到条,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其提供的收条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涂保庆作为郏县茨芭镇山店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张进听作为郏县茨芭镇山店村村主任,在山店村的莲花山新农村社区建设中,二被告人分别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7.948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张进听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前,主动向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其本人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应认定其为自首,同时,又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张进听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中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均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被告人涂保庆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张进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涂保庆的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 上诉人涂保庆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1、应当确认已支付给刘广庆的4万元砖款没有在与张某某、岳某某的工程款中予以结算;2、一审法院认定涂保庆受贿6万元的证言存在重大矛盾,证据不充分,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上诉人张进听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上诉人对犯罪事实无异,但系自首,又退回了违法所得,其社会危害性低,应当适用缓刑;还有给杨某某4.2万元工程款的条子,也应予以在认定受贿数额中扣除。其辩护人另提出,一审认定张进听受贿数额为7.948万元为认定有误,应当认定其中6万元中部分为维修数额。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证据和原判相同。 关于上诉人涂保庆及其辩护人称涂保庆无罪的上诉及辩解理由,经查,证人张某某、岳某某的证言均能够证实身为村党支部书记的涂保庆,在建设郏县茨芭镇山店村莲花山中心社区工程中,让无建设资质的承包商张建领、岳春营以虚打收到条方式在工程款中扣除得到1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该事实与同案犯张进听供述张某某、岳某某承诺给其和涂保庆在建房款中提好处费的事实及书证收到条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涂保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其行为已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故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