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刑终字第1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西,又名毛某西,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11年5月至2013年8月任宝丰县国税局某某分局副局长、第二税源管理组组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宝丰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经宝丰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军涛,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某西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毛某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一)项之规定,于二○一五年四月九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凌宇、李培政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毛某西及辩护人赵军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人毛某西于2011年5月至2013年8月担任宝丰县国税局某某分局副局长、第二税源管理组组长,主管商某某镇涉煤企业的税收监管,王某生(另案处理)作为第二税源管理组成员,具体负责商某某镇辖区内涉煤企业管理。期间,被告人毛某西与王某生按照团队化管理规定,到商某某镇辖区内洗煤企业宝丰县龙泉洗煤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3日更名为宝丰县欣欣煤业有限公司)检查生产经营情况及是否恢复该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认真核实该公司的业务往来等的真实性,即向大营分局长汇报,恢复了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在该公司生产经营期间,被告人毛某西本人未认真履行,也未要求王某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承包人张某生(已判刑)先后分别通过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人袁某顺(另案处理)、江西明华焦化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明接受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双兴煤炭经销处、双辽市胜达矿产品有限公司、江西省乐安县江西明华焦化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宝丰县国家税务局全部认证抵扣税款5383721.68元。张某生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安排刘某玲(已判刑)以宝丰县龙泉洗煤有限公司名义向河北省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当地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514359.09元。至本案案发,已追缴税款4986085.48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下余税款397636.2元已追缴。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毛某西供述,对其犯玩忽职守罪的基本事实予以供认。 2、同案人员王某生的供述,证实其与毛某西同为税务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事实。 3、证人张某生、刘某玲的证言,证实宝丰县国税局相关工作人员未对其企业的生产经营账目进行过检查。 4、证人黄某义、兰某州的证言,证实被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曾经有虚开税务专用发票的事实 5、证人陈某伟、牛某磊、张某山、杨某军、王某明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毛某西、王某生的工作职责和职务分工情况。 6、书证:(1)户口信息、前科证明、职务证明,证明毛某西的个人身份情况、无犯罪记录和税务管理人员的职务身份。(2)宝丰县国税局某某税务分局会议记录:证明会议曾决定毛某西、王某生等人的工作和责任分工情况。(4)职责证明:证明毛某西于案发时的工作任职和职责情况。(5)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变更信息:证明宝丰县龙泉洗煤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3日变更为宝丰县欣欣煤业有限公司。(6)欣欣煤业工商银行帐户信息。(7)宝丰县电业总公司电费结算通知单:证明欣欣煤业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用电情况。(8)税务登记表,证明欣欣公司税务登记情况。(9)欣欣公司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说明,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代表的相应地区。(10)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清册、存根联清册,证明被管理企业欣欣有限公司购入煤炭及销售精煤增值税发票清单和存在有虚开税务发票的事实。(11)欣欣煤业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欣欣煤业有限公司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12)双辽市国税稽查局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清单:证实双辽市盛达矿产品有限公司向宝丰县欣欣煤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涉案金额8547008.55元的事实。(13)宝丰县国税局情况说明,宝丰县龙泉洗煤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宝丰县欣欣煤业有限公司),从黑龙江克东县双兴煤炭经销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金额20782905.97元,税额3533094.03元,价税合计24316000元,均已认证抵扣。宝丰县国税局于2012年7月13日和2012年10月24日分别两次通过抵扣凭证协查系统向黑龙江克东县国税局发出协查函,要求核查黑龙江克东县双兴煤炭经销处和宝丰县龙泉洗煤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黑龙江克东县国税局第一次回函:“该户已于2011年11月18日注销,其开具的专用发票为我局售出”。第二次回函:“以上发票均由我局于2011年9月14日售出,该户开出并申报,2011年11月18日此户注销。”(14)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黑龙江克东县双兴煤炭经销处向宝丰县欣欣煤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26份,涉案发票金额20782905.97元。(15)磁县国税局证明:磁县顺祥洗煤有限公司2011年11月从宝丰县龙泉洗煤有限公司取得的票号为02302701、02301226—02301240、02302606—02302620共计31份,金额3025640.91元,税额514359.09元,已于2011年11月24日扫描认证并抵扣。(16)宝丰县欣欣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转帐信息,证实该公司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7月13日转账情况。(17)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18)宝丰县龙泉洗煤公司接受克东县双兴煤炭经销处于2011年9月18日开出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证明宝丰县龙泉洗煤公司分别于2011年10月18日、2011年11月1日、2011年12月1日、2012年1月1日分四次将上述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下账,下账人刘玲玲;合计原煤21600吨,价税计2431.6万元,税款3533094.03元。其中,单价970.085元、数量830吨的发票有十三张;单价970.085元、数量810吨的发票有一张;单价952.991元、数量840吨的发票有十一张;单价952.991元、数量760吨的发票有一张。(19)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吉林双辽盛达矿产品有限公司向宝丰县欣欣煤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20)江西增值税发票:记账凭证及发票显示,龙泉公司接受江西明华焦化公司开出的24张增值税发票,并于2011年11月14日将上述发票下账。(21)记账凭证、收据及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代码为4100112140,票号为02302701、02301226—02301240、02302606—02302620共计31份,金额3025640.91元,税额514359.09元。单价为1008元。(22)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生已向宝丰县国家税务局补缴税款4986085.48元。被告人以张某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50000元;张某生所骗取的税款397636.2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某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23)缴税凭证及河南省宝丰县国家税务局证明,证明宝丰欣欣煤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宝丰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的税款已全部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