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372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于2014年4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4年5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喜庆,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薛钦周,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4)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喜庆、薛钦周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将1套伪基站设备以1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翟某某。2014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在新乡市汽车东站附近分别以23000、2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吴某2套伪基站设备。2014年4月3日,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在新乡市红旗区福兴国际小区5号楼2单元1902房间,搜出伪基站设备9套。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黄某某、吴某、翟某某、徐某军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销售过伪基站,是搞伪基站维修的,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李某某来新乡维修伪基站是基于公司派遣。2、证据证明李某某是负责维修调试的,不是销售。3、李某某不知道维修伪基站是违法的,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4、指控数额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将1套伪基站设备以15500元的价格销售给翟某某。2014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在新乡市汽车东站附近分别以23000、2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吴某2套伪基站设备。2014年4月3日,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在新乡市红旗区福兴国际小区5号楼2单元1902房间,搜出伪基站设备9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
2、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证明证实经比对,未发现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记录。
3、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证实2014年3月1日,任某某将新乡市红旗区福兴国际小区5号楼2单元1902房间出租,乙方为任书庆,居住人联系电话为131****6121。
4、网页截屏证实在网上发布伪基站销售广告的相关情况,其中联系方式为185****9710、131****6121,地址为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与新飞大道交叉口。
5、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辨认,徐某军指认出李某某就是卖给翟某某伪基站并调试机器收钱的人;翟某某指认出李某某就是在新乡市的一个旅馆内卖给其伪基站并调试机器的人;吴某指认出李某某就是向其出售短信群发器的男子。
7、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林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4年4月3日,洪门分局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新乡市福兴国际小区5号楼2单元1902房间住处进行搜查,搜出九台伪基站设备,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物流单据七张,手机二部,操作说明书四份,银行卡十张,另搜出一张工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电脑一台及伪基站配件及修理工具等,并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另从朱某某、刘某、徐某某处各扣押伪基站一台,从黄某某处扣押短信群发器及变频充电器各一台,从张某处扣押物流单一张、手机一部,从林某某处扣押伪基站一台等。另从程某某等处扣押伪基站、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8、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证实对涉案的伪基站设备进行检测的相关情况。
9、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新乡市红旗区南干道福兴国际小区5号楼2单元1902室的房子其于2014年3月份的一天,租给了一个姓任的男子,这个男子有三、四十岁左右,当时和姓任的一起来的还有两个男的,其中一个年龄大约有五十多岁,另一个男子年龄和姓任的男子相仿。姓任的男子说他在新乡市宝龙城市广场那一片儿开了一家卖电脑配件的门市部,想租其房子居住,也没说和谁一起住,聊的时候他说他平时忙,也不经常在这儿住。
10、证人刘某证言及快递单据证实其是顺丰快递的收派员,顺丰快递在福兴国际小区只有其一个收派员。“李鹏伟”和“李鹏威”是一个人,在福兴国际5号楼2单元1902房间住,电话是131****6121,一个月之内,几乎天天都有他的快递,最多的时候一天有三、四个,他有时两三天会往外面发一个快递,他往外发的没收的多,可能他直接来公司发或用其他的快递公司发。给他送快递的时候有时想帮他送到家,被他婉言拒绝了。收发的快递是什么其不清楚,一般都是六公斤以上十五公斤以内的,给他发东西时,他说是些控制器、面板、主机之类的电子配件,给他发的快递几乎都是前些时候给他送的快递再发回去。他发的快递全国各地都有,郑州居多,东北、北京哪的都有,给他送的快递也是郑州居多,全国各地都有。当场打开的快递,一个是从安阳寄过来的,里面有10个电子芯片之类的东西,另外一个是从开封发过来的,里面是6.5公斤重的长方体形状的电子产品之类的东西。
11、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飞鹰快递的负责人,其收的李鹏威的第一件快递是3月16日从郑州发过来的,寄件人是徐瑛,第二、三、四件也是郑州徐瑛发的,第五、六件是郑州的解金伍寄的,这两件因为长时间无人接收已返回郑州了,第七件是郑州的徐瑛发的,配合公安机关打开后是一个红色长方体电子设备,具体是什么其不清楚。他收的快递几乎都是这样大小的箱子,重量都差不多。李鹏威往外寄的快递其记得有两件,一件是3月23日发给郑州徐瑛的,另外一件数据调不出来。李鹏威的快递地址是福兴国际里面一个单元1902室,其每次给他送快递都是到楼下给他打电话,他下来拿的,其没有给他送上去过,他从来没有要求给他送上去。李鹏威个头1米7多,胖胖的戴个眼镜,每次送快递都是他一个人接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