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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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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铎、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铎,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3年8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抓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3年8月2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铎,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3年8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抓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3年8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国、黄修柱,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2012年11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3年8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广华,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铎、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铎及其辩护人王建国,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广华到庭参加诉讼。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于2014年9月5日、2015年1月5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案审理期限自2014年10月5日、

2015年2月5日重新计算。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高铎在新乡市平原路76号普利商贸城A座20层2015号成立河南省恒泽林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7月被告人张某到该公司工作,任业务经理。2011年6、7月份以来,被告人高铎、张某在未经新乡银监分局批准的情况下,经营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德元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的投资理财项目,通过发放宣传页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54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高铎、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红卫、梁某等证言;书证被告人高铎、张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高铎、张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融资额度没有800多万,应该有500多万。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的犯罪主体应为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被告人高铎行为系职务行为而非工作人员个人行为;2、被告人高铎较天津公司的犯罪组织领导作用而言属从犯;3、吸收公众存款额应以实际吸收存款为准,该案数额并未查清;4、不应以投资协议存入金额为吸收金额,否则有保护非法利息之嫌;5、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观动机亦不恶劣,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6、本案投资受害人有过错;7、被告人有退赃行为。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不深;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提供了姬小平证明及天津德元善股权投资基金收款收据各一份,以证实姬小平的钱款已经返还,且张某本人投了钱,也是受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高铎在新乡市平原路76号普利商贸城A座20层2015号成立河南省恒泽林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7月被告人张某到该公司工作,任业务经理。2011年6、7月份以来,被告人高铎、张某在未经新乡银监分局批准的情况下,经营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天津德元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的投资理财项目,通过发放宣传页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75.6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告人高铎、张某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铎、张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高铎之前无违法犯罪前科。

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8月21日,经上网追逃的被告人高铎,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双湖湾小区地下车库被抓获。

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系口头传唤到案。

河南省恒泽林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河南省恒泽林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书证实该公司于2011年7月7日成立,高铎为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对商业、企业、建筑业投资(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2011年8月24日,法人变更为于某某,2011年12月7日又变更为高铎。

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代理授权书证实河南省恒泽林投资有限公司为天津日盛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驻河南省豫北区域代理,负责开发所在区域的股权投资基金及相关咨询服务。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高铎处扣押银行卡三张,白色苹果手机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一部,汽车一部以及人民币7万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乡监管分局回复证实高铎、河南省恒泽林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人统计表证实部分投资群众通过河南恒泽林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合同金额和实际损失额。散材料

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年初,她在新乡市普利A座12楼一家代理天津亿泓项目的投资公司投了四五十万,三个月后赚了约十几万。后来她在普利A座看到了天津德元善公司的宣传资料,还有天津政府发的营业执照,很正规。于是2011年5月7日德元善开业典礼,她和高某甲、马某某、高铎等人一起去天津考察私募基金项目,并拉着德元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及各种宣传资料回新乡了。回来后高铎去工商局注册恒泽林投资公司,主要代理天津德元善业务。2011年5月底,他们在普利A座20楼租了房间,作为公司办公地址,边办证,边开展业务。刚开始高铎是法人代表,全权负责,天津总公司就照他一个人的头,返利也打到他卡上,通过他们介绍的客户,高铎在给他们5个点的返利。2011年8月底9月初,她见投资者太多,高铎搞的太猛,怕高铎不给投资者讲清风险的事,万一以后有啥事高铎还小,为了保护他,再加上听说天津总公司返利比5个点高得多,于是她硬把法人代表换成了自己,为此,他俩还生了几场气。后来高铎又到普利A座一楼租了个房,又代理了日盛昌业务。她当法人后,又代理了天津卓远、盛世富邦公司的业务。公司账户是个人户头,有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高铎负责时是他的账户,她负责时是陆飞成的银行卡。高铎当法人时,有多少钱不知道,她当法人后,所有返利都不让动,除房租和日常开支,全部再投到天津几个公司里,利润大概有几十万,具体的陆飞成知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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