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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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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晓阳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8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晓阳,男,27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26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8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晓阳,男,27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1月26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晓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丁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晓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2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侯晓阳驾驶豫R373H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社旗县兴(隆)太(和)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社旗县兴隆镇老街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向西转弯的古西兰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古西三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侯晓阳知道他人报警,在救护车先赶到后乘坐救护车到医院抢救伤者。2014年1月19日,社旗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晓阳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古西三无责任。

另查明,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侯晓阳及车主张本喜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280000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晓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侯晓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及谅解书,被告人侯晓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晓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晓阳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在救护车先赶到的情况下乘坐救护车到医院积极抢救伤者,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晓阳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晓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闫进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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