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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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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长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6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长军,男,45岁。因犯盗窃罪,2014年2月13日被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4年12月2日被社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6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长军,男,45岁。因犯盗窃罪,2014年2月13日被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4年12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12月31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社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长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惠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长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于长军到社旗县赊店镇北京路健民医院对面郭迎春所经营的嘉美窗帘精美家纺店,趁店内无人之际将郭迎春放在办公桌抽斗内充电的一部苹果4手机盗走。后被告人于长军到平顶山中医院附近的二手手机市场卖掉。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384元。

(二)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于长军到社旗县赊店镇北京路与红旗路交叉口北路西统帅电器二楼,趁无人之际,将租户孙艺鑫的一台东芝牌笔记本电脑和租户尹磊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到平顶山市邮政局附近的地摊上卖掉。经鉴定,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价值3240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41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长军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手机销售出库单、被盗笔记本电脑购买发票、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郭迎春、孙艺鑫、尹磊的陈述,被告人于长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长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长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于长军退赔被害人郭迎春2384元;退赔被害人孙艺鑫3240元;退赔被害人尹磊41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次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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