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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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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克峰、薛龙钢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克峰,男,43岁,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龙钢,男,32岁,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11月20日被社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克峰,男,43岁,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龙钢,男,32岁,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11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克峰、薛龙钢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方、冯书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克峰、薛龙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晚,被告人周克峰以索要65万元赌债为由,带领薛龙钢到南阳市金阳光酒店门前强行将郭春海带到社旗县苗店镇苗店街一处民宅拘禁直至3月2日、3月2日又将郭春海拘禁在社旗县赊店镇秀水酒店,3月3日中午时分,因郭春海找到朋友担保还款后获得自由。2014年9月10日周克峰到社旗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11月20日薛龙钢到社旗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克峰、薛龙钢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郭春海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克峰、薛龙钢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克峰、薛龙钢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周克峰、薛龙钢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克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被告人薛龙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建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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