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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廷晓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廷晓,男,39岁。2005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9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廷晓,男,39岁。2005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9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廷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方、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廷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廷晓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悬挂豫R86237号牌,系套牌),沿社旗县城郊乡建设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S333线交叉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李社旭驾驶的豫RC359B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杨廷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3.2mg/100m1。案发后,杨廷晓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4年10月15日,社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廷晓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社旭不负此事故责任。

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杨廷晓赔偿李社旭损失1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廷晓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9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廷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杨廷晓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社旭的陈述,被告人杨廷晓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血醇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经济赔偿凭证,(2005)唐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廷晓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廷晓血液中酒精含量达323.2mg/100m1,且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廷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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