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刑初字第0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书改,女,50。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2月3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2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12月15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监所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书改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国轼、陈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书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梁书改以结婚的名义,经媒人万朝忠、陈新玲等人介绍与社旗县下洼乡坑黄村村民周太灵认识,并约定结婚彩礼为6万元,后梁书改以欠别人钱、其叔出车祸的虚假理由先后两次向周太灵索要15000元钱。为取得周太灵的信任,梁书改找到新野县上港乡赵岗村的赵来军冒充其父亲,找来一男一女,冒充其哥、嫂子,并带周太灵等人到赵来军家看。6月24日,梁书改、周太灵在社旗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当天周太灵给梁书改彩礼4万元和一条价值3800元的金项链,6月25日晚周太灵给梁书改彩礼5000元,梁书改、周太灵于6月26日在周太灵家举行婚礼,6月27日梁书改以其前夫要女儿为由离开周太灵家,梁书改离开周太灵家钱给周太灵1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书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书改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书改当庭认罪,但辩称自己只收了被害人周太灵35000元彩礼及项链一条,都是在领取结婚证后被害人给她的。并未向被害人索要60000元彩礼。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梁书改以结婚的名义,经媒人万朝忠、陈新玲等人介绍与社旗县下洼乡坑黄村村民周太灵认识,并约定结婚彩礼为6万元,后梁书改以欠别人钱、其叔出车祸的虚假理由先后两次向周太灵索要15000元钱。为取得周太灵的信任,梁书改找到新野县上港乡赵岗村的赵来军冒充其父亲,找来一男一女,冒充其哥、嫂子,并带周太灵等人到赵来军家看。6月24日,梁书改、周太灵在社旗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当天周太灵给梁书改彩礼4万元和一条价值3800元的金项链,6月25日晚周太灵给梁书改彩礼5000元,梁书改、周太灵于6月26日在周太灵家举行婚礼,6月27日梁书改以其前夫要女儿为由离开周太灵家,梁书改离开周太灵家时给周太灵1000元。后被害人周太灵多次联系梁书改及其“爹”赵来军未果,周太灵到新野县公安局经询问得知梁书改已被刑事拘留并被判刑。周太灵曾到梁书改的“爹”赵来军家寻找,但赵来军已卖掉家畜离家出走,梁书改向周太灵介绍的哥嫂均为其朋友。 另查明,被告人梁书改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转为监视居住。2014年7月2日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梁书改、赵来军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梁书改、赵来军个人基本信息。 2、周太灵、梁书改结婚证复印件 证实2014年6月24日梁书改与周太灵在社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 3、社旗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周大金珠宝保证单 证实2014年6月24日,周太灵在周大金珠宝店购买购买万足金项链一条,重11.96克,价值3800元。 4、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04)新刑初字第009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2004年2月3日,梁书改因贩卖毒品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5、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刑初字第099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2010年5月18日,梁书改犯诈骗罪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2014年7月21日,梁书改因犯诈骗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7、周太灵银行卡的交易明细 证实2014年6月9日周太灵在邮政储蓄银行通过ATM机取款9500元;2014年6月24日在邮政储蓄银行取款22000元。 8、周太灵指认赵来军家的现场照片二张 证实梁书改假爹赵来军家的情况。 9、借条及借款记录 证实周太灵向周清岭借款2万元;周太灵向周聚德借款5000元。 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证人李某某于2014年8月18日证言:我以前不认识周太灵,我兄弟媳妇张纯说她表姐秀丽让我给她一个熟人周太灵说媒,今年6月份我和李某某给他说媒时才认识的。那是今年6月份的一天,我和万朝忠李某某领着梁书改在官庄油田剑河桥与从南阳来的周太灵见面。见面后周太灵和梁书改她俩说了一会话。停了一会梁书改和周太灵说她俩没意见,当时也中午了,我们就一起吃的饭。吃完饭后梁书改说要六万块钱彩礼钱,周太灵也同意了。等几天梁书改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和她一起去南阳找周太灵,我说有事不去了,梁书改自己就去南阳找周太灵了,我还给周太灵打电话说梁书改去南阳找你了,他说知道。我劝他说先不要给他钱,认识认识再说。到下午时我给周太灵打电话,周太灵说梁书改走了,没有吃中午饭,梁书改说他爹有事让她回去。第二天周太灵给我打电话说想去梁书改的家里去看看,我说那是咋住啊去人家里看看,他说昨天我给梁书改一万块钱,我一听还数落周太灵。后来我给李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李某某说也不知道。后来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梁书改说周太灵是啥人家。等了有好几天到阴历五月十五晚上,我给周太灵打电话说去见梁书改怎么弄。他说就在新野,梁书改的叔死了,我说你别叫人家骗着了,你心里有个数。到第二天早上时我又给周太灵打电话问他吃饭没,他说没有吃饭,昨天晚上是在梁书改的哥家里吃的饭,还说梁书改的叔死了给梁书改5000块钱。又等了几天,我和李某某、张纯夫妻俩人、周太灵我们几个人一起到新野县见着梁书改,后来到新野县上岗村梁书改的家里,梁书改介绍说有她哥、她嫂子、她爹。看着她爹腿有点瘸,有个六七十岁,腿有点瘸。中午在梁书改的家里吃的饭,中间梁书改说周太灵说她是骗子,要是不愿意把那之前的15000元钱拿走,还说要是不信可以看看她的离婚证,但是我也没有看,后来李某某看了。周太灵没说什么,后来梁书改说再拿出45000元钱和买三金就到社旗和周太灵登记结婚。等了好几天,就是阴历五月二十七,梁书改租了一辆车拉着我和万朝忠我们三人一起去社旗,到那周太灵和梁书改先在社旗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接着周太灵给我和万朝忠每人500块钱。当着我们的面周太灵给梁书改四万块钱,后来又到社旗的一个珠宝店周太灵给梁书改买了一条金项链。后来又隔几天周太灵给我打电话说,梁书改的电话打不通了,后来我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给梁书改的爹打电话,问是怎么回事。梁书改她爹说真不中了退钱。开始说十天给钱,后来一直没有给周太灵钱,也联系不上了。周太灵还说让我给他作证。我和梁书改就不认识,后来说媒才认识的。梁书改说她今年三十六岁了,中等身材。梁书改说那是他爹家,她还对周太灵说你不是不放心吗,瞅瞅,这是我爹家。他家里是瓦房,东屋两间平房。梁书改她爹有个六七十岁。他哥戴个眼镜,有个三十多岁。 证实梁书改在与周太灵领取结婚证前向周太灵要10000元,后又以其叔出车祸为由向周太灵要了5000元,并在领取结婚证后向周太灵要4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 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李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10月14日证言:我来给我叔周太灵作证,他被人骗走了60000块钱和一条金项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