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82-1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信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2月7日。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冯富春,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代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刑初字第182-1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信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2月7日。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冯富春,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牛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5月9日,系原告人妻子,特别授权。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7月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1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杨涛渠,河南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吕某甲,女,汉族,出生于1990年10月14日,系被告人妻子,特别授权。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信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本院主持下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吕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信某某8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信某某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信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信某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窦甫周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张真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晴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