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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杰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刑执字第00013号 罪犯黄俊杰,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濮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2)内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俊杰犯故意伤害罪,判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刑执字第00013号

罪犯黄俊杰,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濮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2)内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俊杰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民事赔偿38821.54元。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3)安中少刑终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俊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罪犯黄俊杰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黄俊杰于2012年2月1日晚21时许,因锁事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呼某某,经鉴定呼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伤残等级为六级。魏某某拉架时被人用砖造成轻微伤。黄俊杰于2012年4月29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

罪犯黄俊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两次良好。2014年5月、10月分获表扬奖励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黄俊杰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俊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俊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二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艳丽

审 判 员    侯胜昔

人民陪审员    支黎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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