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刑执字第00019号
罪犯张艳虎,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濮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濮中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艳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濮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艳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罪犯张艳虎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份,被告人张艳虎与刘某某认识并同居,同所6月20日,张艳虎以不能白让刘某某回家为由,多次发短信向刘的家人索要10万元,并威胁不要报警。被害人未汇款给张艳虎并报警。张艳虎系犯罪未遂。
罪犯张艳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二次良好。2014年6月获记功奖励一次、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艳虎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艳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艳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二○一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十七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艳丽
审 判 员 高洪光
人民陪审员 支黎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盼 |